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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缺失并非尿浇长城原罪崔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0:5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7月30日,长城金山岭段开了一个大规模的“锐舞派对”。派对结束后,“长城内却是一地垃圾酒瓶,微风吹来一阵呕吐物及尿味。”据悉,这样的“锐舞派对”在该段长城已经进行了八届。中国长城协会秘书长董耀会表示:目前,对于长城尤其是原始长城保护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够。

  (《北京晨报》 8月9日报道)

  曾是中华民族骄傲与象征的长城,如今被肆意糟践蹂躏,令人气愤难已。而针对此类现象的发生,中国长城协会秘书长将原罪归结为相关法律的缺失。不可否认,依法办事应是法治社会的一个根本表现。但是,动辄举起“立法”大旗,往往容易陷入立法泛滥的误区,何况法律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惟一途径。

  就像这次长城“受辱”事件,出台专门法律保护长城固然十分必要,但在该法出台之前发生这样的事我们就坐壁观望、束手无策了吗?其实,想制止这种行为并非无法可依,长城作为世界遗产,想必首先要遵守《世界遗产公约》,其中规定任何有损遗产的行为和活动都要禁止;何况国家先前出台的《文物保护法》已经明文规定“基本建设、旅游发展必须遵守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其活动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问题在于相关部门有法不依!

  要想杜绝类似长城上狂魔乱舞的行为,政府首先应该作表率:世界遗产可不是谁家里的私有财产,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无论理由多么冠冕堂皇!

  作者: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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