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名额是否共同财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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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1:0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江淮晨报晨报讯丈夫将自己在单位的集资购房名额让给弟弟买房,妻子却认为丈夫在转让过程中没有经过自己的允许,所以丈夫的弟弟以其丈夫名额购买的集资房屋应当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丈夫的集资名额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呢?昨天下午,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李芳(化名)丈夫系合肥某机械厂职工,两人于2000年结婚。2002年,丈夫的单位搞
李芳认为,其丈夫作为单位的有资格的职工,通过集资所得的房产,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要求法院确认两被告人之间的房屋赠与与协议无效。 庭审中,第一被告人李芳的丈夫称,在将单位集资建房名额转让给其弟弟时是经过妻子的同意的。第二被告人李芳丈夫的弟弟称,其与哥哥之间转让的并不是房屋,只是单位的集资建房名额,而名额并非财产,更谈不上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因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该案未当庭宣判。 (路子 向辉 程秋萍 本报记者) (来源:江淮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