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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购公房首次交易免征营业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1:46 新京报

  6类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首次上市均视同普通住房

  本报讯(记者郭安)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等6类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均视同普通住房,可免征营业税。日前,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建委联合下发“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对普通住房标准进行了明确。

  这6类住房包括: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此外,纳税人销售平房住宅,凡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的,均视同普通住房。

  据介绍,对于纳税人销售已购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契税完税凭证、契税核定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对于上述6类住房,由于合理客观原因,购房人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契税手续的,购房时间的认定可凭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票据证明的第一笔购房款交纳时间,作为购房时间。

  目前,按照有关规定,凡购买后超过两年转手交易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价格减除原购进价格后的余额,向卖房者计算征收营业税;凡购买后超过两年(含)转手交易的普通住房,则免予征收营业税。此外,对于个人购买的普通住宅,按房价的1.5%向购房者计征契税;非普通住宅则按3%计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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