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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严重违纪者终身禁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2:39 舜网-济南日报

  本报8月9日讯(记者 张伟卿实习生徐勤雷)今天记者从市司法局获悉,9月1日起,司法部制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和《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正式生效,2002年3月13日实施的《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即将废止。据市司法局有关人员介绍,与以前试行办法相比,这两部新规的内容更加详细,关键用语也更加明确。

  细化处理内容

  据介绍,与试行办法相比,正式实行的处理办法内容有所细化,从而使语言更加规范。如原试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有“书籍、资料、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现办法则将该规定细化为“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电子用品、通讯工具等”,并增加了携带有关物品的处理办法——“责令将物品交由监考人员统一保管”。

  加大处理力度

  新规另外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处理用语更加明确。原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参与有组织作弊或其他特别严重违纪作弊行为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不得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而新规则明确为“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原试行办法第五条对较轻违纪行为的处理规定为“经警告两次仍不改正的,由监考人报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其离开考场的处理”。新规则将其修改为“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监考人报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终止本场考试并责令其离开考场的处理”。也就是说,警告一次后仍然不改正的,监考人员将会马上予以处理。

  明确处理程序

  据市司法局有关人员介绍,以前发生了不少与考试处罚有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为了保证判罚的公正性,新办法在新增加的第十五、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发现有违纪行为,“应当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作出记录,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人员签字确认,并由考点总监考人签字。”“对应试人员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同时填写清单。”处理“应当按规定作出记录或书面决定。有关证据材料,应当由作出处理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存档备查”。

  据了解,每年都有60%左右的考生是再次或者多次参加考试,比较熟悉考试规定,但很容易麻痹大意。因此提醒广大考生,应当通过网络或者在报名时详细阅读宣传栏,熟悉新规的内容,以免发生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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