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法律不能缺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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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3:41 山西日报 | |||||||||
一段时间以来,全国掀起了声势浩大的节能热潮,从中央国家机关的办公大楼,到普通人家所在的街头巷尾,人们都踊跃加入到节能的行列当中。不少媒体也开通“节能热线”,有奖征集市民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节能高招。现在的节能热潮似乎在昭示人们,节约能源:知识、观念、环境一个都不能少。 加强宣传,舆论造势,形成节能环境,传播节能知识和树立人们的节能观念,这一切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早在1998年1月起就开始施行。但是现在了解和重视此法的人到底有多少呢?《节能法》虽然涵盖了与节能相关的方方面面,但最终落实得并不理想。以笔者看,主要问题还是缺少相应配套的辅助法规,使法律条文泛泛没有细化,没有制定出相应细致的制约标准和指定具体执行的部门。 在这方面,我们应借鉴日本的成功经验。日本能源匮乏,主要能源都依赖进口。为此,日本政府1979年就通过立法来促使企业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他们不仅对能源消耗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就是对日常用品如汽车、空调、冰箱、照明灯、电视机、复印机、计算机、磁盘驱动装置、录像机等产品都有严格的节能标准,并在规定的年限里有相应的能耗递减率。这使得生产企业要不断进行节能技术投入和进步,从而从根本上提高节能成效。可见只有管理严格,目标明确,节能才能有的放矢。我们要发挥《节能法》的作用,也要适时对工业生产、商业营销及民用日常生活中的耗能项目制定不厌其细的节能标准,并由具体明确的部门强制执行。用法律强制节能,处罚手段与鼓励、奖励办法并用推进节能技术的使用和创新以及节能习惯的养成。 以空调节能为例,居民节电使用只能算是“拣芝麻”,而制定建房隔热标准,促使开发商采用先进节能建筑材料,应是“抱西瓜”。“拣芝麻”与“抱西瓜”同步进行,才是最完整高效的节能。无论是居民还是企业进行节能,单靠他们的自觉是不可靠也不现实的,必须有法律进行制约,才能达成节能的目的。因此,节约能源,法律决不能缺位! 庞青兰 (来源:山西新闻网 山西日报 网络编辑:张星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