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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一村民获国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4:32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讯双峰县村民张新平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对被羁押了427天的张新平不予起诉,并赔偿了侵犯其人身自由权赔偿金2.38万余元。张新平不服,向法院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昨日,随着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5)娄中法委赔字第6号决定书的送达,这起广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刑事赔偿案终于尘埃落定。

  涉嫌投毒 批准逮捕

  2001年9月25日中午,双峰县石牛乡石垅学校的11名教师及邻居吃了该校厨房的蒸饭后,出现了呕吐等中毒症状,幸亏及时送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双峰县公安局迅速展开侦查。石牛乡石垅村35岁的村民张新平因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11月16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12月10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002年1月30日,双峰县公安局以张新平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移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双峰县公安局在起诉意见书中认定:2001年上学期,张新平的小女儿与石垅学校教师王某的侄儿打架,张新平的妻子认为女儿被人欺负了,即到学校“讨说法”,与两名女教师发生了扭打。石牛乡学区对此事进行了处理,但张新平夫妇不服,因而对石垅学校的教师心存怨恨。同年9月25日上午,张新平利用到石垅学校为女儿补交上学期的学费之机,在上第三节课时,窜入学校厨房,见无人,即迅速推开正在蒸饭的蒸笼顶层,将随身携带的2包毒鼠药投入饭碗内。结果,当日中午11人吃了有毒的饭后中毒。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2003年1月10日,双峰县看守所收到不起诉决定书,1月16日将张新平释放。

  有错必纠 依法赔偿

  张新平被释放回家后,即以“双峰县公安局干警对其刑讯逼供,双峰县检察院对其错误批准逮捕,使其被无辜关押1年2个月”为由,向双峰县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双峰县检察院于2004年12月21日作出双检赔字(2004)第2号刑事赔偿决定:由该院赔偿侵犯张新平人身自由权赔偿金23882.11元。

  张新平不服,于今年2月18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要求另外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4万元,并追究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法律责任。娄底市检察院复议后认为,张新平提出追究公安人员刑讯逼供刑事责任的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今年4月2日,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娄市检赔复字(2005)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维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双检赔字(2004)第2号刑事赔偿决定。

  额外要求 法院驳回

  张新平还是不服,于今年4月29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坚持要求另外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5.3万余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娄底市中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张新平要求赔偿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的理由于法无据;侵犯其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已由双峰县检察院依法足额予以赔偿,实际已达到了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目的。据此,该院赔偿委员会于6月22日依法作出决定,维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娄市检赔复字(2005)1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和双峰县人民检察院双检赔字(2004)第2号刑事赔偿决定,驳回张新平的其他赔偿请求。

  作者:传美 哮河 国忠

  (来源: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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