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须办工伤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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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4:32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本报讯记者昨日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9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该《办法》要求,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外埠注册的在我省进行生产经营
对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一至四级的农民工,其长期待遇的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支付的标准按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伤残等级及本人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标准为:(1)35周岁(含)以下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92个月;二级的168个月;三级的为144个月;四级的为120个月。(2)35周岁至50周岁(含)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80个月;二级的156个月;三级的为132个月;四级的为108个月。(3)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68个月;二级的144个月;三级的为120个月;四级的为96个月。 《办法》还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本人的工资确定,其中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超过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基数。 按照该《办法》规定,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因工死亡的农民工,其供养亲属可以享受抚恤金。抚恤金按月支付,也可一次性领取。 作者:雷云 (来源:长沙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