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捡到东西要报酬我反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4:42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捡到东西,不应要求报酬,物权法草案更不应该把捡到东西索要报酬这一点写进去。”昨日,在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的物权法草案征集意见座谈会上,兰州大学在读法律硕士蒲光南的观点语惊四座,打破了此前各界一直对物权法草案规定的捡到东西可索要报酬的一致叫好声。

  捡到东西不应要报酬

  蒲光南认为,捡到东西可索要报酬的话,会失去中华民族传统的拾金不昧的美德。根据草案第117条有关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蒲光南认为,这条规定从另一个角度可理解为“拾得人没有侵占遗失物的,便有权请求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和报酬”。蒲光南说:“如果上述理解成立,那么草案中的规定不仅没有起到往好的方向引导社会风气的作用,反倒用法规的形式来肯定了捡到别人物品求取报偿的行为。”

  公共利益需完整定义

  “在草案中,一直没有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解释,更没有明确的定义,这样很可能为政府无限大地使用公共权利提

  供便利。”针对草案中有关公共利益概念不明确的现象,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秦泽均建议在《物权法》中用专章定义公共利益并作出详细的解释。

  秦泽均的呼吁得到蒲光南的支持。蒲认为草案虽明文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偿;没有国家规定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但是却没有说清楚怎么补偿以及什么叫做“合理”,这样的结果造成法律出台后操作难度增加。

  小区车位不能“约定”

  草案第76条第二款规定:“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建设单位等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对此,成都某物业总经理闻涛认为,“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这句话应删去。闻涛认为,因车库的归属和收费问题没解决好,小区偌大一个车库里没停一辆车,而在小区的花园里、空地上则停满了车的现象比比皆是。如果明文规定可以“约定”的话,很可能为开发商创造了又一个赚钱的机会,这样不仅严重损害了业主的权利,也给他们的生活造成不便。

  记者刘云飞实习生钟晓晴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