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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取预售证:房地产商不能签订预售合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4:50 东南早报

  泉州出台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相关通知9月10日前,市区要基本建成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

  早报讯(记者江海苹实习记者林开平)商品房预售、“内部认购”、“内部登记”、“预留房号”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不得签订预售合同,不得收取购房款、“订金”、“预约金”;不得变相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

  日前,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通知规定,在本通知下发前开发企业存在上述问题的,必须立即自行整改。

  《通知》规定,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加强对商品房预售项目的监督管理,对未具备条件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销售行为的监管。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市场监测。市区要在今年9月10日前基本建成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各县(市)要争取在12月30日前基本建成实现商品房预销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并且实行实名制,定期、不定期的向社会公众披露房地产市场运行、土地供应情况及住房价格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发布房地产广告。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在广告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在30日内向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逾期不申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将暂停其售房业务。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之前,中介机构不能代预购人销售,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手续。

  在销售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悬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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