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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驳回中国受害者诉求 国家无答责缺乏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5:43 人民网-人民日报

  2005年7月19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对侵华日军细菌战的中国受害者诉讼案做出二审判决。这次判决和东京地方法院一审判决一样,承认细菌战的事实,但是以“国家无答责”等理由驳回了中国受害者的诉求。

  “国家无答责”缺乏实体法的依据

  在日本被追究国家责任及战后赔偿的诉讼中,日方用来否定国家责任的一个主要理论是:即使公权力行为侵犯公民权益,也不承担法律责任。该理论以后表现为“国家无答责”。

  这种“国家无答责”观点充其量只是学说或判例中归纳出的法理而已。这种学说在战前日本宪法、民法等司法体制下,不仅缺乏实体法的依据,也与当时有关的日本法律精神不相符合。重要的是,日本法院的判例和学说并不是日本法律的渊源。

  在以“国家无答责”为由驳回对日民间索赔的判决中,各法院给出适用“国家无答责”的理由五花八门,即所谓各种并无实体法实据的“立法政策”、“基本的法政策”、“法制”和“法理”。

  即便参考战前日本国大审院的判例,也存在着认定公权力责任的判决。从这些被判定公权力责任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大审院依据的实体法是日本民法中的民事侵权法律责任中的条款。因此,即使对战前的公权力侵权行为,也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实体法依据的。理论上,日本民法侵权行为责任的主体涵盖侵权行为的公权力主体,可以说已经不存在任何具有说服力的相反理论。

  即使“国家无答责”这一学说或判例法理有适用的余地,那么在适用的对象上是否也适用于外国人则也是值得质疑的。值得关注的是,在众多的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的判决案中,已有4例对强制奴役中国劳工的诉讼所作的判决否定或排斥了“国家无答责”的适用,这些判决从“正义”、“公平”、“合理性”等不同程度上否定了“国家无答责”理论的适用。无疑这种判决的观点是正确的。公平、正义不仅是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基本信念和原则,也是日本法律体系中所含有的一项最根本的原则,与此原则相违背的法律、判例法理、学说理当无效。

  掩饰日本政府“抗辩理由”的溃败

  该二审判决的结论是:“关于本案细菌战被上诉人责任原因的上诉人主张均为失当,故无须判断上诉人是否因细菌战而罹患鼠疫、霍乱免于死亡,或其家属因此而死亡;也没有必要去判断被上诉人主张的由于‘日华和约’与《中日联合声明》,个人的战争赔偿请求权是否因此被放弃,以及《民法》第724条后段为基础的除斥期间的经过等论点,上诉人对本案的主要请求以及预备请求的任何理由均不存在,故驳回本案上诉,如主文所判。”这段判决文字,充分暴露了本案法官违反司法审判文书的制作常规,刻意掩饰被告日本政府“抗辩理由”的溃败。

  通常二审法院应当对原、被告间主要争议点进行判断,但是该判决书对于日本政府一些显然荒谬的“抗辩理由”采取了回避判断以维护日本政府的“形象”。同时,该法庭为了在表现上显得多少还有些“公平”,故首先表达了对于上诉人是否死亡无须判断的措词。事实上,180名上诉人诉讼请求的目的是同样的,换言之,在上诉人中个别主体特殊性的问题从来就不是争议的问题,上诉人也没有要求法院进行判断和区分。该判决书对于本来不需要判断的问题也假意表示不需判断,其用意恰恰是为了掩饰其它两项本来应当判断而不愿作出判断的事实。

  日本政府在一审阶段的主要抗辩理由是,《中日联合声明》已经解决了日本国战争责任(包括个人的请求权),而一审判决也支持了日本政府的这种主张。在二审审理阶段日本政府又抛出了“日华和约”已经放弃了中国(大陆)民间个人的对日赔偿请求权。

  应731部队细菌战原告团的日本律师委托,笔者作为专家证言于2004年12月7日在日本高等法院出庭作证和答辩。笔者撰写的5万余字的“鉴定书”,以翔实的历史事实、国际法一般原则和理论论证了《中日联合声明》不可能放弃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的对日索赔权以及“日华和约”的无效性。此后,笔者又向东京高等法院寄送了《补充意见书》,针对“日华和约有效论”的各种所谓法理依据,根据日本政府解密的外交档案、历史事实以及相关的国际法原则和法理进行了深入的驳斥。

  有理由推断,日本高等法院已经评估出日本政府主张的“《中日联合声明》放弃论”以及“日华和约有效论”只是无颜面世的荒谬逻辑,故而在判决书中有意回避。同样,东京高等法院分别在2005年3月31日、4月19日、5月13日、6月23日,对其它4起中国民间战争受害者上诉案的判决,全都回避了原本应当判断国家间是否放弃了民间个人请求权的问题。从2005年一系列最新的判决结果中可以感知,中国民间对日索赔活动在日本政府人为设置的法律障碍方面已经打开了缺口,并取得了阶段性的突破。

  此外,与诉讼时效有关的日本政府的抗辩理由“除斥期间”问题,在日本法律中从来就没有明文规定过,也是缺乏实体法依据的。不仅如此,由于731部队细菌战受害者的受害状态至今仍持续着,加之战后日本政府刻意隐瞒加害事实,可以说侵权行为在战后还一直持续着。东京高等法院在明知日本政府的这一“抗辩理由”理亏并难以成立时,仍刻意地回避这一令日本政府难堪的争议问题。该判决书技术性地回避判断诉讼双方的主要争议点的行为,表明了该法庭法官宁愿不顾司法审判常规而刻意偏袒日本政府,其职业道德操守实难令人尊重。

  小结

  回顾法庭诉讼斗争的全部过程,可以说731部队细菌战受害者方已然在3个方面取得了斗争的胜利。第一,二审法庭不得不拒绝日本政府所谓的由于《中日联合声明》以及“日华和约”而导致的个人请求权的丧失的主张;第二,二审法庭不得不拒绝日本政府关于侵权行为经过20年后受害人就丧失诉权的“除斥期间”的主张;第三,日本一审二审法庭不得不以法律文书的形式认定了违反国际法的细菌战事实。

  8年诉讼路漫漫,经过32次庭审和一审二审两次判决,60多年前侵华日军在中国实施反人类细菌战的罪行被渐渐揭穿,而中国民间清算血债的正义行为也被全世界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此外,只要中国人民团结一心,坚持真理,不断地在国际社会揭露日本政府人为制造的那些法律障碍的谬误,就必将有助于促使日本方面最终无颜固守其抗辩谬论。

  (管建强 作者为华东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731部队细菌战诉讼案原告方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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