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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致信天津市长:撤销进津费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6:48 成都日报

  记者对话“进津费”案原告李刚博士

  李刚希望在实践中推动公益诉讼立法

  对话人物

  李刚,生于1969年,先后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清华大学,2004年获得清华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学位,毕业论文题为《公益诉讼研究》。8月3日,备受关注的“进津费”案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研究了三年公益诉讼的法学博士李刚提起的首起公益诉讼。李刚称希望在实践中推动公益诉讼的立法。

  公民李刚

  8月4日,“进津费”案开庭次日,李刚给天津市市长戴相龙发了一封电子邮件。他在信中写道:虽然您和您的团队错过了及时改正或撤销“津政发(2003)53号文件”的机会,但亡羊补牢,为时未晚。

  记者:你期待他看到这封信吗?

  李:当然,我按照市长信箱的要求署了名、留了电话,当然希望他能看到并给予回复。从我最初看到“进津费”的报道,至今已有一个多月,一直没有听到天津市政府的正式表态,我觉得这是非常遗憾的。

  记者:案子已开审为何还给市长写信?

  李:这不仅是诉讼问题,它涉及的部分问题是诉讼解决不了的。本案涉及“进津费”所依据的红头文件,对这种抽象行政行为,法院即使审查后认为它不合法,也不能撤销它。这是诉讼无能为力的地方。

  记者:那么应该由谁负责?

  李:一个途径是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启动立法审查程序,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违法文件;另一个是谁制定谁修改谁撤销,行政部门自我纠错。从这个角度,我觉得这个案子如果仅从司法入手还有欠缺,要想彻底解决问题,行政机关应该采取行动,因此我想到要给戴市长写信。

  记者:你为什么要打这场官司?

  李:我不是好事之徒,我起诉的动机之一是因为政府行政部门知错不改,新华社记者对“进津费”进行回访时,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态度非常强硬,说收费合法,要继续执行。我觉得一个政府机关在出现问题后,不是采取闻过则喜、知错就改的态度,而采取要把错误进行到底的行为模式,任何一个公民有理由对它提出质疑。另一个动机是我从事公益诉讼研究三年多,一直没有实践机会,这是很好的题材。

  记者:提起诉讼后,天津方面有没有和你沟通过?

  李:没有。

  记者:你有没有期待过官司进行当中会发生些变化?

  李:曾闪过这样的念头——天津方面可能主动撤销“进津费”。

  原告李刚

  8月3日庭审,辩论焦点集中在收费的依据是否合法。李刚认为,被告的庭审表现反映出其重视不够,且法律意识淡薄。

  记者:被告在答辩状中使用了这样的措词:“原告状告我局的做法不妥”、“不恰当地评价天津市政府53号文件”,这说明什么?

  李:我觉得他们对法律存在误解,法院有权力对“红头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当庭审辩论到“53号文件”的法律性质时,我指出它仅仅是“红头文件”。对方说它就是规章,只要是市政府发布的,就是规章。这反映出他们确实是法律意识淡薄。

  记者:除此之外还说明什么呢?

  李:我做过公务员,我知道,行政管理上要求下级绝对服从上级,这种服从往往导致盲从。我在信中还谈到一个政府职能机关的失职问题,“进津费”所依据的文件与上位法矛盾,政府法制办应负有责任。

  记者:你的话让我想到最近讨论热烈的强制婚检话题。

  李:强制婚检是否违法,涉及行政法规是否违反上位法、利益衡量等问题。“进津费”的问题也是如此,除了它以下位规范违反上位规范的问题,还涉及到制定过程是否公正的问题。征收通行费至少涉及到收费人和道路使用人两方面的利益,两者是冲突的,应当通过听证会听听道路使用人的意见。

  记者:庭审已经结束,你就此还会深入下去吗?

  李:那当然。现在有个问题我还纳闷,被告举证说,进津费收费办公室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但它给我的票据是经营性票据,不是财政厅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这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矛盾。而且到庭审快要结束时,被告突然说,“进津费”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

  记者:这意味着什么呢?

  李:如果“进津费”是经营性收费,就是政府利用权力为经营主体收钱,那这个问题就更严重了。

  学者李刚

  李刚1991年起从事法律工作,但打公益诉讼官司还是头一回。他建立中国公益诉讼网,自称已经收集了不下20个专题,准备就一些条件成熟、具有公益属性的社会问题再上法庭。

  记者:我看了一些关于“进津费”诉讼的报道,对你的描述很简单:“公民”,这是你的要求吗?

  李:在国外,公益诉讼被称为公民诉讼,所以我认为用“公民”比较恰当。其实我更愿意以一个学者的身份来参与这个事件。我希望大家不要关注我个人,而关注公益诉讼该如何立法,这个事件如何解决。

  记者:你更倾向表明学者身份,是为了突出你的知识背景和视野吗?

  李:对,因为公益诉讼不是书斋里做出来的,需要在实践中去推动。

  记者:选择目标时考虑哪些条件?比如诉讼成本?

  李:公益诉讼可以分为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相对成本较低,所以我圈定的目标相当多的是行政机关。

  记者:你提起这个诉讼,会不会被认为是故意炒作呢?

  李:这样的事情可能被视为炒作,但它是良性的,从社会效果来看是积极的。假如有人这样认为,我相信每个公益诉讼都值得炒作。这也许是现在对公益诉讼的原告所能提供的惟一激励了。据新京报(来源: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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