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南京对20种房价违法行为“亮刀子”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6:58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记者李涛 实习生徐文彦)发布虚假房产信息、让消费者多摊公用面积……有类似行为的房产商和中介服务商该收手了!昨天,市物价局发布《关于坚决制止房地产价格违法行为的通知》,今后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地产价格专项检查。

在通知中,市物价局界定了20种房地产价格违法行为,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以及中介经营服务的有关单位,近两年来的价格行为都被列为监管范围。这就意味着,一些人们已经司
空见惯的房价操控行为,今后将难以在阳光下生存。

违法行为共分五大类

市物价局有关人士介绍说,此次专项检查的房地产价格违法行为有五大类,包括,违反政府指导价管理规定的行为、商品房销售时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商品房销售中的价格欺诈行为、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和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的价格违法行为。

据悉,在集中整治的五大类价格违法行为中,市物价局还进行了细化,共有20种。比如,商品房销售时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就详细分为4种,即:商品房销售时不按规定方式公开标价的行为,商品房销售时不按一房一价或基准价及增减幅度等方法公开标价的行为,商品房销售时标价内容不全,对面积、计价单位等重要信息未予标明的行为,商品房销售时通过标价之外加价或变相加价收取其他费用等方式,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行为。

“明明销售不好却说房子需要排队买”——大肆渲染、迷惑客户的哄抬行为,成为价格整治重点

有关人士介绍说,今年上半年,我市价格投诉仍以教育、医疗、房地产为主。而关于房地产价格的投诉中,主要是“怀疑开发商蓄意炒作”和“有房不售”等行为。

投诉者认为,售楼人员存在大肆渲染、迷惑客户的哄抬行为。明明有房,甚至卖得不好,却仍说:“你再不预定,明天就排队抢光了!”

市物价局指出,凡是经营者以虚假的销售进度和销售价格,诱导消费者购买的行为,经营者以欺诈手段,公布虚假信息,哄抬商品房价格的行为等,都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将成为今后价格整治重点。

“承诺3400,销售变成4300”——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事前价格承诺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

据悉,一些开发商为了快速回笼资金和积累客户,在没有拿到预售证之前就以“预约登记”、“优先购买权登记”等形式,变相销售商品房。

2002年3月,家住锁金村的张先生与南京某开发商签订购买商品房预约登记书。在城东选中一套140平方米的房子,初步约定均价为3400元/平方米,并拿了选号单。开发商还要求他将5万元定金打入指定的银行账户,一年内不得动用,并口头承诺房子在一至一年半后交付。

直到2004年5月,张先生才接到通知去办购房手续,得知均价已涨至4300元/平方米,户型面积也变成了160多平方米。

“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或提供中介经纪服务,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事前价格承诺的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市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也就是说,按照此次通知规定,房地产企业只能以3400元/平方米的价格卖给张先生。

给“净价房”套上“紧箍咒”

去年4月,刘先生在白下区一家中介公司的广告上看中了一套富丽山庄的二手房。业务员说,这套房子为净价房,税费总计18050元。刘先生觉得可以承担,于5月份签订了购房合同,全额缴了税费。

一个多月后,事情突然起了变化。刘先生接到中介公司电话,说三证已经办好,但刘先生还必须支付1万多元的税费。对方解释,是当初公司的业务员“忘记”了这套房子需缴纳5.55%的综合税。

如今不少“净价房”,等到购买者决定下单或已经交付了押金后,中介公司突然说:房东要求另外加上数万元的房屋装修费,或者附带购买车库等。

尽管“净价房”是二手楼市的一种“常见病”,但根据通知规定,今后将给“净价房”套上“紧箍咒”。市物价局表示,今后将坚决制止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或提供中介经纪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行为。

(编辑 丹妮)
(08-10 08:58)
(08-10 08:58)
(05-13 09:04)
(05-13 14:44)
(05-17 10:36)
(05-19 08:32)
(05-20 09:56)
(05-28 06:56)
(05-31 08:50)
(06-01 06:46)
(06-01 08:45)
(06-02 08:36)
(06-03 06:45)
(06-03 09:53)
(06-03 07:37)
(06-04 08:17)
(06-05 08:41)
(06-08 08:36)
(06-10 08:43)
(06-15 08:45)
(06-15 08:45)
(06-18 09:35)
(06-22 08:18)
(06-23 09:09)
(06-23 07:21)
(07-01 10:58)
(07-05 10:18)
(07-08 11:03)
(07-14 10:04)
(07-15 10:03)
(07-18 08:52)
(07-20 10:57)
(07-22 10:47)
(08-10 06:58)
(08-1007:01)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