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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大病医保拟作调整 月缴费标准提至七元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7:06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记者曾玉梅实习生雷蕾)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证实,该市正在修改有关大额医疗保险的内容,包括月缴费标准由5元调整到7元,进入大额医保支付标准由3万元提高到4.5万元等。新规定拟于9月1日起执行。

  根据新规定,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人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费用在4.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范围内,由基金支付94%,个人自付6%;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的部分,
基金支付96%,个人自付4%;20万元以上的部分,基金支付98%,个人自付2%。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仍为30万元。

  参保人员使用诊疗项目和医保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医疗费,个人先自付10%;经批准使用血液和蛋白制品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自付30%,余额由大额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按比例分摊。

  与此同时,原“参保人员在3万元以内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累计超过4000元,由大额医疗保险一次性给予1000元补助”的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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