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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时评:捐助个体也该监督善款流向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7:24 新桂网

  新桂网江苏省如皋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善款纠纷案,一审驳回了黄先生和顾女士要求将7万余元善款作为儿子的遗产继承的诉讼请求。据称,这是江苏省首例善款纠纷案(据《扬子晚报》8月9日报道)。

  这件善款纠纷案,源于如皋师范学校附属小学学生黄昊,1996年被确诊为“小儿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但其父母均下岗,且已债台高筑。在这危急关头,社会各界众多好心人
纷纷捐款,总额达24万余元,该捐款由如师附小代收。但黄昊终因病情恶化,于1998年去世。

  1999年9月,其父母去如师附小结账,发现账上尚有余款7万余元,便向学校索要。而学校认为,当初社会各界捐款目的是为了给黄昊治病,而不是送钱给黄昊本人或其家庭,不能简单地认为捐款余额即是黄昊的遗产而由其父母继承,便将余款移交给了如皋市慈善会,以便让剩余捐款继续发挥其爱心延续作用。由此而引发了一起善款纠纷案。

  对我们来说,这起善款纠纷案值得注意的,不仅仅是它的结果如何;更为重要的是,它由此带来的一种思考:那就是我们面对社会各界针对一些个体的捐赠,该如何去管理?在这起善款纠纷案中,我们发现,如果社会各界的捐款不是由学校管理,对善款的流向进行有效的监督,这笔巨额爱心余款,就很难被移交给慈善会,也很难让它去继续发挥其爱心延续作用。

  事实上,这种爱心余款也并非只存在于江苏省的受赠者身上,这样的官司也并非只发生在江苏一省,此类事件见诸报端的已不少。

  因为善款而引发纠纷,乃至告上法庭,这是对爱心的亵渎,也是对公民热衷于慈善事业的打击!同时也应该让我们对此有所检讨!为了让捐赠能真正用之于扶贫帮困,让爱心能真正关爱需爱之人,有关部门应该出台相应的措施和规定,来规范社会各界针对个体捐赠的善款流向。而不是捐给谁,就任由受赠者本人或家人管理,而是应由相关的组织来监督。这既是对受赠者的关心,也是对爱心事业的责任。(湖南林新华)

  作者:林新华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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