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府就监听做过渡安排 希望下年度立法(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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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9:33 中国新闻网 | |||||||||||
许仕仁昨早在中区政府总部指出,认同必须就监听这项侦查方法立法,并期望在下个立法年度进行立法,以及与大律师公会等专业团体,讨论草案如何草拟及其内容。 不过,他强调,除了考虑法律的问题,香港政府还有责任继续维持治安、维持执法能力,以及维持肃贪倡廉等工作。因此,在这过渡时期,决定以行政指令作为过渡安排,使执法、侦查、维持治安不会停顿,这是政府的责任。 许仕仁指出,《执法(秘密监察程序)命令》所规范的是“监听”,即一些比较秘密形式的侦查方法;他并强调,执法机构一向有责任,也有法律赋予的权力进行侦查工作。 香港律政司司长梁爱诗指出,指令约束执法人员,不影响市民;而一直以来,按照普通法原则,执法机关为了调查案件,是有权监听的,而《基本法》第30条说明,市民的通讯自由不受干扰。 她强调,行政指令并没有剥夺市民任何权利,只是令执法机关在行使有关权力时,更为规管化和做出有效监督,所以是符合人权法的要求,不会对市民有任何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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