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未检定测速仪处罚效力司法判定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09:51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昨日记者从省交警总队获悉,目前,全省200多台测速仪已有一半以上送检,检测合格后已投入使用。省交警总队称已要求各支队将未检测速仪在最短时间内送检,并确保9月底之前完成高速公路上所有测速仪检定。 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5月份我省才开设测速仪的计量标准设备,各地交警是有计划、有步骤配合计量所开展测速仪检定。“使用未经检定的测速仪,的确是与计量法不符
该负责人认为,未经检定的测速仪并不一定就是不准确的。目前为止,并没有任何部门对基层交警执法单位的任何一台测速仪作无效认定或责令停止使用,而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过程中,只要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其决定就合法有效。如果认为行政处罚证据不足,所依据的测速仪测速结果可能有误,被处罚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复议部门或者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可委托有资质的部门对该台测速仪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