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六类住房首次买卖免交营业税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0:32 北京日报

  本报讯(记者黄玉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昨天与市财政局、市建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通知明确,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危改回迁房、合作社集资建设住房、安居房、康居房、绿化隔离地区农民安置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均视同普通住房,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已购公房回迁房等享受普通住房税收优惠

  首次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均视同普通住房。个人销售平房住宅,凡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的,也均视同普通住房。这些住房可以享受普通住房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普通住房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在营业税方面,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在契税方面,国家规定对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从今年6月1日起,个人购房的契税优惠政策按照统一的普通住房标准执行。

  原购房发票丢失可用房产评估报告代替

  通知规定,个人将购买后超过2年(含)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申请免征营业税时,必须提供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合同书。个人将购买后超过2年(含)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其销售价格减除原购进价格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时,必须提供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合同书及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票据(包括地税局监制的各种类型正式发票、财政局监制的银钱收据,下同)。但是,如果卖房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凭据,也可以提交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该房产“购进时点”评估价值报告替代使用。

  未获产权证交款时间视为购房时间

  补充通知还解决了不少公房存在的由于买房“起大早”、拿产权证却“赶晚集”而造成在购房时间上吃亏的问题。明确规定,由于合理客观原因,六类保障性质住房的购房人未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办理契税手续的,购房时间的认定可凭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票据证明的第一笔购房款交纳时间作为购房时间。

  个人销售已购住房的购房时间,可按契税完税凭证、契税核定证明或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

  网络编辑:陈岩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