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错位导致协管员风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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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1:13 京华时报 | |||||||||
3日下午,北京一名交通协管员在劝阻一横穿马路的男子时,被该男子刀刺身亡。(详见本报8月4日A32版) 从根本上说,交通协管员的风险来自于他们权利与义务的错位。 交通协管员要承担一定的交通管理任务,却不像交警,是一种执法主体,没有相应
所以,首先要建立一种制度,一是明确交通协管员的权力界限,二是对超越权力的行为处以怎样的惩罚。明确他们的权限,除了防止他们“滥用职权”,更重要的,就是不要让他们过多承担本不应承担的责任。 明确了交通协管员的权力之后,同时还要明确的是他们的权利保障。交通协管员和交警一样站在马路上值勤,但二者的福利待遇、安全保障差别很大。从根本上说,如果认为城市交通需要那么多的管理者,就应该取消协管员,建立相应的交警队伍,并从经费上予以保证。 如果用交警代替协管员在现阶段有一定困难的话,那么,政府至少应保障其基本的医疗、养老、意外伤害等重大社会保险的权利,降低他们履行职责时可能遇到的安全风险。 协管员有很多是下岗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无论炎炎夏日或凛冽寒冬,他们都在努力地工作,对城市发展、维护交通秩序功不可没。他们同时又是弱势群体,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扶持。明确他们的权利,更是让他们在付出努力之后,得到他们应该得到的收益。 摘编自《潇湘晨报》8月6日文/樊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