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亡小孩没得到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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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2:16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引人关注的苏州河亲水平台小学生溺水身亡一案,经黄浦区法院开庭审理,日前尘埃落定。对张亮父母要求乌镇路小学、苏州河综合整治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河道管理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共同承担赔偿人民币共3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了不予支持的判决。 张亮原是上海市闸北区某校一年级学生。去年6月8日下午,当最后一节课下课放学时
在法庭上,学校方辩称,事件发生在学校按时放学后,张亮自己跑到乌镇路亲水平台处,与学校无关。并且学校与家长之间就学生放学后交接学生,并没有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另三方被告亦辩称,自己不是乌镇路亲水平台的建设者和管理者,对事发地不负任何管理义务,因此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规规定,学校对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或者死亡事故具有法规规定的情形,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明确规定了学生在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张亮父母未能举证证明,苏州河综合整治建设有限公司、上海市河道管理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是乌镇路亲水平台的建设者、所有者和管理者,且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上海市航务管理处是根据法规授权,对建设项目行使诸多审核内容中的某一项归属与其职责范围内的具体行政管理行为,并非能推定其就是建设项目的管理人。 据此,法院对张亮父母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出不予支持的判决。 作者:焦晓虹 顾建国 张宇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