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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赔偿”是否可行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3:33 解放日报

  为了让市场经营管理者负起管理责任,同时为了向处于相对弱势的消费者实行倾斜保护,《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草案)》创设了商品市场先行赔偿制度。然而,这种制度的合理性、操作性和针对性究竟如何?市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昨天对条例(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委员们提出了疑问。

  谢天放委员说,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他认为,场内的经营者自己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市场管理者并不是销售者,也不是生产者。商品出现问题,市场管理者是否有连带责任,需负赔偿义务?市场内的经营者一般是固定的,是否有必要由市场管理者先行赔偿?(草案)所创设的商品市场先行赔偿制度,其合理性值得斟酌。

  法规的操作性也颇受委员们的关注。一些委员说,规定市场管理者先行赔偿,市场管理者势必要加强对场内经营者的管理,然而市场是企业,管理者没有执法权,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市场管理者很可能会采取各种形式将先行赔偿的风险转嫁给场内经营者,成本上升会造成许多经营者选择场外交易,这更使消费者的权益难以保障。

  有委员提出,浙江省实行了保险金制度,即以合同约定的形式,由市场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共同出资,建立赔偿保险金,快速解决消费者的赔偿问题,这种方式值得借鉴。还有委员提出,上海商品交易市场种类不一,既有家具、建材等大型市场,又有食品批发、小商品等小规模市场,情况差异极大,立法不能“一刀切”,应当针对不同类别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孟知行 本报记者 周文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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