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国资局副局长挪用公款获刑十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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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5:11 北京晚报 | |||||||||
本报讯 原本市平谷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北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徐少华,利用职务便利,自作主张将单位的公款300万元挪借给他人进行经营活动。记者获悉,二中院今天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徐少华上诉,维持一审平谷区法院的原判,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十年有期徒刑;其所挪用的300万元,退还北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其非法所得2.8万余元没收上交国库。
现年48岁的徐少华在担任平谷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及北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通过其连襟张殿举与北京世纪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卫国相识。2001年4月间,徐少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决定将北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300万元公款,以与北京世纪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名义,借给该公司用于经营活动,至今未还。徐少华承认,自己当时没有权力将这笔款项借出,应当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或经集体研究决定。但因为张殿举是世纪泰安的股东,又与徐少华有亲属关系,徐少华就擅自决定将公款借出。2002年至2003年间,陈卫国为感谢徐少华,为徐少华购买抽油烟机、热水器等物品,并为徐支付部分家庭装修款,共计2.8万余元。2003年11月25日,徐少华见北京世纪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款无望,遂以北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名义向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判决该笔借款由北京世纪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后来,审计部门对徐少华单位进行审查时发现了账目有问题,徐少华挪用公款的问题随即暴露。 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徐少华十年有期徒刑后,徐少华不服,认为在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已就北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借款300万元给北京世纪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事作出生效民事判决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追究其刑事责任违反程序;将款借给北京世纪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时,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故意,故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徐少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经营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依法应予以惩处。一审法院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令继续追缴亦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王萍高志海谭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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