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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首试政务公开地方立法 强调法规可操作性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7:01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刘 伟 实习记者 柯 艺

  广州 深圳报道

  8月4日,广东省人大、省政府和省纪委联合召开《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后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10月1日起,该《条例》将在省各级政府内全面实施。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此前,上海、福建、湖北等省市曾出台类似政务公开的政府规章,但作为“全面、系统规范政务行为的省一级地方法规”,《条例》属全国首次。

  发布会现场,省政府秘书长徐尚武在《条例》条文的原则、内容、形式、时间、程序、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问答。他还一再表示,“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不得公开的,都必须公开”。

  强调可操作性

  全国政府部门探索公开办事制度,最初是1988年的河北省藁城,而这些年省一级的政府规章陆续出台,再到今年4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的意见》。可以发现,一方面,法律文本逐步规范,另一方面,法规的可操作性也是日益强调。

  这一点,单观察广东也是明了:2002年10月,国家首部“阳光法案”《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通过实施。此后两年间,广东全省所有市、县、乡镇政府都实行了政务公开,绝大多数省直机关也已推行。

  “但各地、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发展得很不平衡,效果相差也较大。” 徐尚武表示,从法律能级和操作细化的角度而言,这也是《条例》出台的原因。

  负责该草案起草工作的广东省监察厅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周忠敏介绍,《条例》共计二十三条四十三项,概括了政务公开的基本原则、内容形式、方式时限和法律救济与责任追究。

  “2004年9月第一次提请省人大审议至今,屡易其稿,并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及广东实际情况,重点在可操作性方面对条款做了补充和修改。”

  周表示,为便于操作《条例》第七条共类举二十三项应公开内容,并对各级政府应该重点公开的政务信息进行了分类规定:

  具体而言,乡(镇)政务公开的重点在于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以及各类专项资金、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而县(市)、市(地)要重点公开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等。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重点公开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总体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行政许可事项的设定、调整、取消和办理,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等情况。”

  《条例》还明确了包括政府网站、听证会、新闻发布会等十一种信息公开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同时规定,主动公开政务信息的时间应该与内容相适应,如果政务公开权利人认为合法权益被侵犯可提起诉讼。

  据介绍,《条例》的另一特色在于,与事权、财权、人权有关的事项成为公开的重点。同时,提供政务信息,政府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公民知情权保障的“一大步”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小君分析以为,知情权某种程度而言是公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元权利”。“而此前,即便在上海、吉林、福建等省市已经制定的规章中,由于政务公开的范围多被界定为‘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外的其他事务’,往往在实际操作中带来困难。”

  知情人士表示,现实中这种条文其实是对保密范围做扩大的一个依据。

  而《条例》中则进行了相对清晰的界定,“除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之外,所有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小事情都应该公开”。

  杨小君告诉记者,虽然公开是原则和方向,但公开从来就不是没有“保留”的。对于政务公开的范围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体例,一种是列举政务公开的事项;一种是采用概括加排除式的规定。“《条例》采用的是后者。”

  而考虑到政府在和个人、组织的关系中,多数情况下的强势地位,《条例》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的行政复议权、国家赔偿和法律救济权,而对政府公开的义务人也做出了费用限制和期限中止等规定。

  杨小君对此给予积极评价,他表示,在“可公开信息”与“不易公开信息”界定上,“《条例》着实迈出一大步”。

  “系统工程”鼓励民众参与

  政治哲学的基本理念就是,作为权力部门政府有天然的护短、扩权冲动。杨小君表示,法律的通畅执行,无论如何需要公民的民主参与,而为了保障这种参与的持续有力,一系列的监督、救济、责任制度必须建立。“这些理念都在《条例》中得到体现。”

  深圳社科院院长乐正表示,首先是责任明确和问责制度的确立,以便从责任追究方面制约,其次是拓展监督的途径和降低监督的门槛,以使之经常化。乐还强调,为权利人提供权利设定被侵犯情形下的有效救济机制和途径。

  根据《条例》,政务公开的权利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条例享有要求政务公开、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政务义务人要在收到申请之日十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答复。

  《条例》条文还显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家机关申请以公开一些政务信息,而政府必须根据《条例》规定来决定是否公开,并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同时,若当事人认为政府没有履行公开义务或不公开的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政府的同级检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接受投诉机关要在1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投诉人。对于不按规定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弄虚作假的,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受到行政处分。

  记者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信息公开条例(草案)》也已经起草完成,草案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如果你想要看某个红头文件,不管是国务院的还是省政府的,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或损害第三方利益,你就有权利得到。”杨小君对记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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