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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物权法》草案广东首次召开公众讨论会收集立法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18:50 金羊网-新快报

  力堵借公共利益损害私人财产

  新快报讯(记者 周继坚 通讯员 任宣)昨天上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专门邀请了70名专家学者、律师、学生和市民参与“《物权法》公众讨论会”,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林彬教授等18名代表,对《物权法》草案的改进提出了意见。据悉,这是广东首次以公众讨论会形式收集立法意见。在长达2个半小时的讨论时间里,代表们发言踊跃。尽管讨论会为
每位代表安排了8分钟的发言时间,但有备而来的代表几乎都在工作人员“还剩1分钟”的提示下,匆匆结束发言,意犹未尽。为此,省人大还安排了30分钟的自由发言时间。省政协委员朱征夫对草案的十多条条款提出了自己的修改意见,8分钟的发言时间根本不够用,他表示,“我特意准备了书面材料,可以让省人大详细地了解我的意见。”和朱征夫一样,其他公众代表也都准备充足,会后收集到的书面材料就多达八十多页。记者听到,公众代表较关注的有三大问题:

  为“公共利益”可征私产?代表:必须给“公共利益”划个范围“《物权法》如果不对‘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的解释和限制,必然会造成‘公共利益’的滥用!”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林彬、广东环宇京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何培华等对“公共利益”的界定表示了关注。周林彬教授认为,应该给“公共利益”划一个适当的范围。何培华表示,有关单位在一些拆迁和征地的过程中,经常使用“公共利益”名义,却是用作商业用途,往往导致强势的政府部门或房地产开发商等利益集团滥用“公共利益”的尚方宝剑,造成对权利人私有财产的损害。他同时认为,用作经济用途的,不得滥用“公共利益”的名义,必须按照市场的价格进行补偿,“合理补偿”也应该有一个量化的标准。

  农村宅基地不得卖给城里人?代表:违背立法原则就《物权法》草案中规定的,“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周林彬教授认为,这一规定虽然是为了保护有限的农业用地,却把集体所有的财产和农民的财产,限制在极其有限的范围内流转,使得这些财产近乎变成死产,无法通过流通来增长自身价值,对于权利人来说是极大的损失;另一方面,城镇居民这一方面的需求也无法满足。显然与《物权法》物尽其用的原则相违背。周林彬教授认为,国家加强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完全可以通过其他的限制措施来达到目的。“城镇居民有房产证,农村却是宅基地,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广州市白云区委基层办负责农村工作的张鸣钢认为,“禁止、限制农民转让宅基地丧失了公平性。”

  商品房失修谁负责?代表:各方权益都应该得到明确“广州现在很多商品房都已经达到十几年楼龄,设备的更换、维修基金谁来负责?失修造成人身意外,又由谁来承担?”单秀梅代表指出,“发展商已经结业、清盘的,政府到时候能帮忙解决多少?”针对业主关注度极高的业主维权,以及业主和物业公司关系等问题,代表们认为,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各自的权益都应该在《物权法》中得到明确。(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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