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国资局原副局长仍判10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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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01:13 京华时报 | |||||||||
挪用公款300万不服一审提出上诉 本报讯(记者邹桂)记者昨天获悉,平谷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原副局长徐少华挪用公款300万,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徐少华有期徒刑10年。 2001年4月,徐少华擅自将下属国资公司的300万公款借给北京世纪泰安房地产开发
今年2月6日,平谷法院一审做出判决。徐少华不服,提起上诉。二中院认定,徐少华将公款供其他单位经营使用,谋取个人利益,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