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有权没收文物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01:19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因不服市公安局没收自家祖传的文物,铜陵市狮子山区铜霞新村居民周明华奔波了整整15年。然而15年过去了,他却没讨到任何说法。无奈之下,他一纸诉状将该市公安局及文化局、文物管理所告上了法庭。周明华告诉记者,被没收的是家里祖传的两件文物:四喜铜娃和明宣德炉。他家兄弟四个,他大弟被过继给大伯。大伯临死前将这两件文物留给了大弟。1990年,由于母亲患上重病,急需大笔费用医治。大弟就想到将两件文物换成现金。当时一位名叫靳铜矿的称可以帮忙进行鉴定和评估,并为他引见一个“广州老板”(事后得
“15年来,我一直在向相关部门反映,要求归还被没收的文物,但一直没有得到答复。”周明华告诉记者,直到今年1月10日,铜陵市公安局对他的反映进行了书面答复,表示,1990年5月周因私自出售四喜铜娃和宣德炉被该局刑警大队查获,继而移交给铜陵市文物管理所,铜陵市文物管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七章第三十条规定予以没收。 周明华的代表律师冯玮则向记者表示,根据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将私人收藏的文物私自卖给外国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并没收其文物和非法所得。他认为,铜陵市公安局及铜陵市文物管理所均无权对文物进行没收。 今年6月,周明华向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铜陵市公安局和铜陵市文化局列为被告,铜陵市文物管理所则被列为第三人。昨日,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铜陵市文物管理所是否有权作出没收决定成了双方争辩的焦点。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童法 张洁 本报记者 胡霞利) 作者:胡霞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