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明确有关部门对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监督职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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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02:26 新闻晨报 | |||||||||
晨报讯 昨天下午,市委举行常委会,听取市纪委关于制定《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汇报。 陈良宇同志主持会议并讲话强调,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制定《上海市市管国有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市有关部门对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职责,有利于市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高责任意识和履行监管职责,有利于从制度
按照《办法》规定,责任追究对象为本市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并以主要领导人员为主。责任追究的方法主要有组织处理、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组织处理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与纪律处分同时使用。 责任追究主要内容 违反规定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的; 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资产评估、资产核销、出借资金等事项的; 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事项的; 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的; 因其他违规情况或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等五种情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