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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秦皇岛市全面落实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03:09 燕赵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李淑丽)昨日,记者从市交通局维修科了解到,目前港城已全面宣传推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的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和维修价格明示制度将使广大车主受益无穷。同时,管理部门也将加大汽修企业的管理力度,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引导汽修市场的规范运转。

  ■汽车维修有了保质期

  据介绍,汽车维修有了保质期是本部法规的最大亮点。按规定,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摩托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7000公里或者8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摩托车行驶8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

  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修不好的有义务另找“高手”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于换下的配件,应当交托修方自行处理。

  在新的规定中,管理部门特别提出,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不签合格证车主可拒交费

  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交付使用,车主可以拒绝交费或接车。同时,管理部门提醒车主,结账时一定要向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索要正规的结算票据和结算清单,以防止双方发生纠纷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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