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管理处原处长涉嫌故意伤害受审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04:01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前日,福州市中院开庭审理了轰动一时的“2004·5·29”故意杀人案。原福州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处长王孔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出庭受审。 案情回放: 2004年5月29日上午11时许,福州市仓山区聚龙路发生一起凶杀案。一男子被发现倒毙
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被告人王孔举(福州市民政局殡葬管理处原处长)因怀疑被害人刘瑞生(福州市殡仪馆车队原队长)到上级状告他,遂于2004年年初及5月份,两次指使犯罪嫌疑人陈昕云找人“教训”刘瑞生。 2004年4月中旬某晚,被告陈昕云、林允栋、齐振远、金文星及金文星叫来的某百货公司保安龙兴旺(另案处理)等人在福新路黄岐酒家共谋杀害刘瑞生,未果。齐振远叮嘱龙兴旺等人再去,并告之刘瑞生开的是白色小轿车,还提供了500元人民币作为活动经费,许诺事成之后,会给好处。 第二天,另一被告刘刚等人再次来到刘瑞生家附近守侯,又扑了空。 2004年5月29日,刘瑞生驾驶长安铃木轿车途经仓山上渡聚龙路时遭遇一部桑塔纳轿车拦截,并被多名男青年持刀、棍捅死。当日,被告齐振远得知刘瑞生死亡消息后,通过金文星送7000元给被告刘刚等人,叫他们逃跑,刘刚等人嫌钱不够,齐振远又向陈昕云要了10000元人民币通过金文星送给刘刚等人。次日,被告人林允栋从陈昕云处拿了10000元人民币交给齐。 检察院认为,被告刘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王孔举、陈昕云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均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焦点:被告王孔举是否有罪? 在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过程当中,犯罪嫌疑人王孔举拒不承认其参与过谋害刘瑞生的事件,称自己无罪。王辩称,他和刘瑞生无论在工作和生活中都是好朋友,也没有怀疑刘要到上级状告他,他没有必要去害刘瑞生。 被公诉方指控为直接将刘瑞生刺死的犯罪嫌疑人刘刚辩称自己没有杀人,他没有直接刺死刘瑞生,但参与了5月29日的杀人案。他称事后他从金文星处拿了3000元的好处费。 本案其他被告对公诉方的起诉基本没有提出异议。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来源:梅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