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国资局原副局长获刑十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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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04:58 北京晨报 | |||||||||
挪用300万元给亲属 收不回来才打官司 晨报讯(记者颜斐)平谷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原副局长、北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徐少华,利用职务便利,自作主张将单位的300万元公款挪给他人
2001年4月,徐少华擅自决定将北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300万元公款,以同北京世纪泰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名义,借给该公司用于经营活动,至今未还。徐少华承认,该房产公司股东张殿举与他有亲属关系。2002年至2003年间,房产公司世纪泰安法人代表陈某为感谢徐少华,为他购买了抽油烟机、热水器等物品,并为他支付了部分家庭装修款,共计2.8万余元。2003年11月25日,徐少华见公司还款无望,遂以北京市谷财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名义向平谷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03年12月15日判决该笔借款由世纪泰安公司偿还。之后,在审计部门对徐少华单位进行审查时发现了账目有问题。 一审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徐少华十年有期徒刑后,徐少华不服。市二中院认为,徐少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经营使用,谋取个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