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无权与民工签合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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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06:49 重庆时报 | |||||||||
本报讯(记者 林克勇)包工头能否代表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总工会近日转发国家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明确:建筑领域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作为用工主体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有关人士称,一些包工头在工程完工后携款逃逸是造成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重要原因
农民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呢?此前,没有专门的规定。《通知》明确,双方可采用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可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半年以内的,一般不约定试用期;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1至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2年以上的,试用期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农民工的工作时间要按国家规定执行,法定假日应安排农民工休息,如需加班的,必须支付加班工资。建筑企业经批准后,可对部分工种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通知》还规定,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一次性结清工资报酬,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今后,对农民工有关劳动争议的投诉应简化程序,加速办理。对涉及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工伤待遇的争议要优先受理、裁决。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减免应由农民工本人负担的仲裁费用,解决农民工申诉难的问题。 下一步,各地要结合行业特点制订农民工劳动合同范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