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学院“热”发展的“冷”思考(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06:52 光明网 | |||||||||||
朱振国 李海明 独立学院:红帽子的民办大学 教育周刊:独立学院作为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自1999年出现以来,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各类独立学院300多所,承担了三分之一的本科生培养任务。据上海教育科学院的有关调查,到2004年秋季,全国独立学院在校生已达到110万人,今年将达到140万。为什么独立学院发展如此迅速? 甘德安: 我认为,独立学院的产生源于高等教育扩张和社会的客观需求。但导致独立学院从一无所有到一步登天的原因,正是独立学院头上戴着的“红帽子”。中国经济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绝对的公有制度和完全的私有制度可能都不是最适合这个时代的,只有戴着“红帽子”的民办大学,或者说既有公办名义,又有民办特色的大学最适合中国现阶段生存,或者说越说不清楚,越能生存,也最适合中国的政治形态、意识形态和百姓的文化心理。事实证明,独立学院是目前情况下整合社会资源的有效方式。当然,这种制度设计必将导致独立学院在中国教育领域两大经济体系中碰撞,使独立学院的发展仍然颇为艰难。 独立学院:应当“姓”什么? 教育周刊:独立学院刚刚起步就发展如此迅速,照常规看似乎不太正常。有人认为,独立学院只是昙花一现。 甘德安: 我认为,独立学院的性质定位既不姓“公”,也不姓“私”,而是姓“社”、“社会资本”的社,服务社会的“社”、体现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为实现这个定位,学院在产权结构上要形成公立学校的无形资产、投资方的实物资产和专家教授所代表的社会资本(或者说人力资本)的产权结构。只有举办方和投资方的独立学院,投资双方会撕裂独立学院。据此,我设计的独立学院的产权结构应包括三种资本。其一是知识资本,体现独立学院母体学校的无形资产,包括独立学院的师资和专业建设;其二是实物资本,体现的是投资方的利益;而第三种是人力资本,体现专家教授的知识、经验和奉献。正是这三条构成了人才的人力资本。 独立学院:创牌艰难 教育周刊:独立学院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它的发展必定不同于公办和民办的学校。那么,独立学院应该走怎样的发展道路? 甘德安: 我把独立学院分成三类:翻牌的独立学院、卖牌的独立学院和创牌的独立学院,分类的基本根据是产权形式。公立大学与自己所属公有产权合作,真正只有一个办学主体的、产权全部公有的独立学院,我称之为翻牌的独立学院。独立学院中只有一个办学主体,公立大学没有产权,只收20%—40%学费的公立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称之为卖牌的独立学院。有两个以上主体,有公有、民有两种以上的产权结构的,我称之为创牌的独立学院。 翻牌学院的独立学院,本质上是变相地在搞收费“双轨制”。其实质是“低质高价”。纳税人已经纳税了,应该享受应有的教育,政府已经把纳税人的钱办了公立大学,还要纳税人交钱上公立大学,既收税、又收费,这实际上造成新的不公平。 卖牌的独立学院是指公立大学用“牌子”换“票子”,而投资方是拿学生交的“票子”换“牌子”,结果引发独立学院或投资方对学生不负责任的短期行为和恶性行为。 创牌的独立学院是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体现、是中国高等教育体制创新的产物,是实实在在在探索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第三条道路。 什么是创牌的独立学院,我认为体现了“民、独、优”三个特征的独立学院就是创牌的独立学院。首先,它引进了民间资本,解决了政府教育投入不足而广大人民群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的矛盾;采用了民办的机制,解决公立大学低效率的顽症。其次,它有独立的校园、独立的法人、独立的财务、独立的文凭等独立学院独立特征的东西,体现了教育的公平;使那些办“校中校”的人无机可乘。 但是,当今中国还是转轨经济,而且中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基本上还是计划经济体制,教育管理体制的落后造成当前独立学院的乱收费、任意扩大招生指标、五年本科等问题。同时,我们国家没有对独立学院的法律规范、法律保护提供应有的支持,独立学院发展思路太窄,社会对独立学院认识不够,所以,创牌的独立学院面临众多的风险。 独立学院:需要法律支撑 教育周刊:创牌的独立学院要直面如此大的风险,只靠学院自身显然力不从心。社会环境的支持和法律对独立学院权益的界定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 甘德安: 我认为,首先要完善独立学院的法律支撑。教育部的8号文件提出了独立学院要按“民办机制办学”,但没有指明是“创办”还是“经办”,也就是说,是明晰产权问题还是明晰管理权的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涉及到独立学院的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有一条涉及到独立学院,但一是不明晰,二是《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涉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很难深入涉及。所以要完善《民办教育促进法》,或者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基础上出台《独立学院法》,确定独立学院是民间办学的一种形式,是股份制的一种形式。出台或者修改的法律文件必须比较好的解决独立学院的学生、教师和独立学院自身权益保护问题。 同时,国家对高等教育要维护行政权、退出所有权;政府淡化所有权身份,强化管理者身份;减少所有权、强化行政监控权。政府应发展更多符合办学条件的独立学院,应该鼓励民间办质量更好的独立学院,更应鼓励民间办具有特色与多样性的独立学院,促进独立学院多样化发展。另外,政府应重塑社会文化价值观:独立学院是大学而不是公司。是大学就必须以公益性为独立学院的基本价值定位。一方面社会在舆论上应给投资方一定的压力,要求投资方在公益性与逐利性、事业与产业之间找到平衡点;另一方面在提倡办学公益性的前提下,认识到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间资本家数量很少、规模不大、品位不高,加上资本天然带有它的逐利性,所以,社会应该认识到,投资办学寻求合理回报是合理的。 摘掉“红帽子”的过程是产权明晰的过程 教育周刊:“红帽子”使独立学院发展迅速是事实,可是独立学院要永远戴着这顶“红帽子”吗? 甘德安: 对于独立学院,我认为“红帽子”应该摘,必须摘,否则就不公平。不摘“红帽子”永远不能明晰独立学院的产权,永远无法优化独立学院的治理结构。独立学院发展可能有三种道路:不利用公立大学的品牌、专业与师资,成为一个纯私立大学。第二种情况,走回头路,民间资本退出,成为公立大学一个新的二级学院,这是一个失败的道路。第三种,使独立学院成为一个产权明晰的股份制大学。公立大学现在收管理费的做法,一定要转化成股份,这部分股份可以是公立大学占有,也可能是社会化由社团组织占有,因为公立大学的资产是纳税人的税收转化而成的,再回馈社会也是十分正常的。所以摘掉“红帽子”的过程就是产权明晰的过程,也是国家经济发展、政治体制改革和人们观念的转变到一定程度的结果,是国家法律、法规与独立学院相互博弈的结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