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应设“禁宠”标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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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08:33 沈阳晚报 | |||||||||
前期报道:8月8日,本报以《公共场所能否向宠物说不》为题,对市内的部分宠物在公共场所频繁“亮相”,给其他市民带来很多不便的事情进行了报道。报道见报后,引起了广泛关注,很多市民给记者打来电话发表看法。 最新进展:日前,记者在进一步采访中了解到,虽然辽宁省有专门针对宠物狗禁入公共场所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具体执行时却存在很多困难。同时市民建议公共场所应该设立禁
“禁宠”有法可依 8月9日,记者从沈阳市公安局控犬办了解到,沈阳市只有禁止宠物狗在公共场所出现的法律规定,即2004年修订的《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规定》中第十二条写明:准养犬的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不得携犬进入商店、饭店、学校、车站、航空港等各类公共场所以及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五)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第二十八条规定,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以及在道路两侧屠宰犬的,由公安机关、城建部门处50元至200元罚款。 执行“禁宠”有点儿难 沈阳市行政执法局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执法人员也曾在公共场所发现有宠物随地排泄粪便的现象,但是真正处罚起来不是那么容易。因为首先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其次一些宠物排泄粪便的地点比较隐蔽,不容易被发现,时间也不规律。 行政执法部门希望通过本报提醒饲养宠物的市民,尽量不要将宠物带到公共场所,如果宠物在公共场所出现排泄粪便的现象,宠物领养人应尽快地将粪便清除掉。 市民支招如何“禁宠” 如何有效地减少宠物在公共场合的出现,不少市民发表了看法。皇姑区的张女士认为,执法部门不可能对居民家饲养宠物的情况了解得特别清楚,但是社区有条件掌握这些信息,所以她认为,公共场所“禁宠”应该从社区抓起,最好能把处罚的权力下放到社区,这样肯定会大大减少宠物到公共场所骚扰市民的可能。 市民赵先生则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制作“禁宠”标志,在公交车、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悬挂,而且公交车司机和经营者应该主动拒绝宠物进入公共场所。本报记者刘强 实习生龚鹏记者电话:8167677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