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一名科员挪用委托保管款177万元领刑十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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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08:35 宁夏日报 | |||||||||
晚报讯 (记者 蒋宏宁 实习生 吴平) 宁夏某国营单位的主任科员汪某,因在工作期间利用其受委托保管北方淀粉公司资金的便利条件,挪用资金购买公司股权进行赢利活动,近日,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10年。汪某不服,上诉至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03年10月28日,自治区经委召开会议,研究宁夏西吉傻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
固原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8日至2004年1月4日,受工作组的委派,汪某作为谈判人之一与香吉(集团)委托的律师张某谈判后,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及债权债务清偿协议,香吉(集团)与港冠公司将持有的北方淀粉股权转让给傻傻(集团),并支付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款618万元,约定首付238万元。经傻傻(集团)暨北方淀粉公司法人代表同意,将首付的238万元打到汪某个人账户上,并暂由汪某保管。238万元款由许某(林某的妻子、香港港冠公司人员)于2004年1月14日打到汪某个人账户上后,傻傻(集团)分别于2004年4月26日、5月10日、5月21日收到61万元,剩余的177万元汪某找借口拖延不付,其中160万元用于购买西安新纬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15万元给他人让帮忙拆借资金,2万元挥霍。案发后,共追回156.7917万元返还受害单位。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10年。 汪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案最终结果如何,本报将予以关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