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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酒后打伤同事 患者住院时被陪护同事割下头颅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08:40 东北新闻网

  两个共事多年的同事,因琐事发生争执,其中一人将另一人打伤后,竟利用陪护的机会将其头颅割下。案发后,被害人家属一面报案追查凶手,一面因难忍悲痛之情,将案发地方正县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日前,这起引起广泛关注的案件终于有了结果,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害人家属的诉讼请求。

  酒后打伤同事 陪护割下头颅

  王吉和与姜凤友都是方正县粮库职工。2002年8月24日下午16时许,二人在工作中因小事争执起来。借着酒劲儿,姜凤友一拳打在王吉和头上,王吉和的头立刻肿了起来,接着姜凤友又用车摇把子将王的头部、腰部多处打伤。后王被送进方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王只是受了一些外伤和腰背软组织挫伤。住院期间,白天由王吉和家人护理,晚上则由姜凤友护理。

  8月26日下午,姜凤友请王吉和吃了顿饭,还要给王7000元钱私了此事。王表示同意,但称要与其姐商量,谁知王的姐姐在电话里表示不同意,并称还得拍片子再在医院住几天。姜凤友表面应允,心里却越想越气,他认为王家是有意在讹自己,遂产生了杀王之念。

  姜离开医院后,在商店买了一把锤子,回到家中找出杀猪刀。当晚10时许,姜回到医院,趁王吉和不备,用锤子猛击王头部,将他杀死,又用杀猪刀将王的头颅割下,装入塑料袋中。因姜怀疑是王吉和的姐夫为王出的主意,为吓唬王的姐夫,姜将装有王头颅的塑料袋扔到了王的姐姐家附近。

  案发后不久,姜凤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姜凤友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编辑: 龙秋秀]1

  家属怨愤难平状告医院失责

  事发后,王吉和的兄弟姐妹4人越想越气,他们认为,患者在医院就医是消费者,作为提供服务的医院,有义务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消费者的安全。王吉和被姜凤友打伤住院治疗,并被杀死在病床上,是由于方正县人民医院疏于管理造成的,医院负有一定责任。因此,2002年9月12日,4人将方正县人民医院告上了方正县法院,要求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总计28692.80元。

  医院则认为,王吉和入院后,有关科室治疗方案得当,医护程序合理,操作符合常规,并无管理上的疏忽。王吉和的死亡是医院无法防范的非正常暴力致死,且系陪护人员行为,医院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因此不同意赔偿。

  此案经两次开庭审理后,因刑事部分尚未审结,2002年11月22日中止了诉讼。2004年上半年,该案的刑事部分全部审结后,经原告申请,方正县法院恢复了审理。

  法院终审判决医院没有过错

  2004年12月,方正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方正县医院在医疗服务合同履行中没有过错,原告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被告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有违反规定或行业标准的事实,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后,原告王吉和的兄弟姐妹4人不服,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吉和的死亡是陪护人员采取暴力非法侵害所致,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疏于管理的事实。由于王吉和的死亡系陪护人员所致,对于住院患者的治疗陪护,是行业习惯使然,法律及部门规章不禁止。同时因为医院的特殊性,医院24小时不能关门,而按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还没有必要也没有条件像铁路、航空部门那样对进出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尤其是陪护人员,因此认定被告疏于管理不客观,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贾晋璇孟长战( 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 [编辑: 龙秋秀]

  2(来源:东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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