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人理赔老保单拒付“新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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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08:49 沈阳今报 | |||||||||
今报首席记者隋冠卓实习生赵哲 事件回放 司机老张的一场车祸官司拖了7个月才开庭。此时正值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刚刚实施,法院依据该解释判老张赔付死者老陈家人16万元。然而,保险公司
情急之下,司机老张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昨天上午,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老张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纠纷。 撞死人共判赔16万 老张原来是一家装饰材料公司的司机。2003年12月末,老张在铁西区保工街附近开车肇事,将骑车的老陈撞倒身亡。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现场勘察后认为,这起车祸应该由老张负全责。在公安机关做出责任认定后,老陈的家人向老张索赔40万元。 2004年7月末,经法院调解,老张答应赔偿老陈家人各项损失共计16.8万元。 “我们开车的都办保险,要不一旦肇事谁担负得起啊。” 老张在2003年3月15日曾和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业务部签下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我为啥答应赔他家人16万多啊,人都没有了,我只能拿钱补了。再有我这个车是有保险的,我真没怎么着急。”老保单新标准差一倍 “我和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规定,在保期内出现意外后若花费不足10万元,按实际标准算;如果超过10万元,保险公司按10万元给付。我一共赔了16万多,保险公司应该按最高赔偿额度赔偿我10万,结果保险公司却说他们赔钱的标准和法院的标准不一样,按保险公司计算的标准只能赔我不到8万元钱。”老张拿着法院的调解书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得到的答复却让他很不理解。 “2004年5月1日正式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最高年限为20年,而在这之前是10年。老陈家到法院告老张是在5月1日之后,我们依据这个才定了16万元的赔偿。要是按旧的标准,他这个也就是赔八九万吧。”办案法官这样解释道。 在和天安保险公司交涉无果后,老张将天安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律师称旧合同不适用 “虽然老张是在新标准出台前投的保并撞人的,但法院受理和调解都是在2004年5月1日以后,所以保险公司也应该按新标准执行。就是说保险公司应该按最高额度10万元对老张理赔。”在昨天的庭审中,辽宁弘立律师事务所王继文律师表达了老张的心声。 对此,保险公司表示双方签订合同中明文规定理赔适用旧标准。“这个合同条款是双方平等协商达成的,是有效的。另外,新的标准就是一个司法解释,不是法律。因此仅仅对法院审理案件有约束力,和我们保险公司理赔没有关系。”该案没有当庭宣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