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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性契约的政治性质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09:13 南方日报

  女性观察

  王宏维

  婚姻是什么?婚姻实质是一种性契约,古代婚姻是建立于封建宗法制度上的,现代婚姻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性契约。

  然而,在古代订立这一契约的并非是结婚的男女双方。这点,在婚姻程式上体现得非常明确。中国古代在《仪礼》和《礼记》中,都记载有关于婚姻程序的“六礼”:采纳(收男家之礼)、问名(问女方生辰)、纳吉(卦问吉否)、纳徽(缴币立婚约)、请期(择娶吉日)、亲迎(迎妇归家)。出面办理这一道道手续的,不是结婚当事人,而是男女归属的两个家庭和家族。

  在父权制宗法制度下,婚姻作为性契约的第一目的就是生儿育女,为父系家族传宗接代。因此,女性一旦成婚也就别无选择地沦为了生育机器,其第一责任便是生育,尤其是生男孩。古代学者也曾讨论过怎样的男女结婚为宜:一是不可同姓,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二是反对早婚,理由是:“未知为人父母之道而有子”。多数主张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原因也完全是从养育后代来考虑的——“男子三十筋骨坚强,任为人父;女子二十肌肤充盛,任为人母。”所以,古代女子过了二十岁还未出嫁就被称之为“过时”。可见,传宗接代才是更重要、更根本的目的,婚姻只是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的性制度,即为了确保生育纯粹属于这个父系、这个家族血缘的强壮后代的性约定。毫无疑问,在父权制背景下,婚姻具有鲜明的男权中心主义性质,也是维护男权中心主义地位必不可少的手段。

  女性主义在对婚姻的研究中援引了社会学家列维·斯特劳斯的观点:“婚姻是交换的原型”,并进一步说明,婚姻虽是一种性契约,但却并不如同现代意义上的雇佣契约关系,而是奴隶性质的契约关系,还就此揭示了婚姻与社会政治制度的内在关联。研究认为,从社会层面看,婚姻所交换的是一种“独一无二的财产”、也是“极为珍贵的财产”——女人。据说,西方最早成为奴隶的就是在战争中俘获的女性,而男人一旦被俘往往即刻被杀掉。女人之所以得以留存,不仅是她们可作为劳动力使用,还可被男人作为性对象使用,还能够生产新的奴隶劳动力。因此,女奴隶被认为是为奴隶制的发展提供了某种“动力”。而且,女奴隶一旦生儿育女,为保护自己和孩子的生存,惟有牺牲掉自己的反抗性,对被奴役的状况逆来顺受。经历这样的历史演变,结婚也就成为通过交换女性,使之成为父权制社会中“一举两得”的财产:男方家庭既得到了永远无须付给工资的劳动力,还获得了使这个家族香火得以延续的工具。相比之下,现代雇佣方对被雇佣方不仅要付给工资,而且只拥有相对的权利,即工人在从事雇佣劳动的同时,他们的公民身份与权利仍是完全的,雇佣方无权剥夺。与此不同的是,奴隶主对奴隶却拥有绝对的权利,奴隶不仅没有人身自由,且生杀予夺也听凭于奴隶主。这就像女人一旦嫁入夫家,“其存在被并入了丈夫的存在之中”,她的丈夫也就成为了她的“主人”,妻子是“隶属”于丈夫的,她和她所生的孩子都是丈夫的财产。在英美传统上,妇女结婚之后就要改姓丈夫的姓,要住在丈夫居住的地方,妻子的收入也要归入丈夫所有。甚至直到19世纪,英国人还认为丈夫具有责打妻子的权利,只要所使用的棍子不超过男人的大拇指粗。

  西方政治学有深远的契约论理论基础,若把婚姻这一性契约与之联系起来,又有什么新推进呢?17世纪的英国政治哲学家洛克在其《政府论》一书中提出,(已婚)妇女是不可能与男人在同一基础上进入公民社会的,原因就在于她们不具有独立意志,只是隶属于某男性公民个体、并服从于这个男性的判断。这也说明,婚姻作为性契约确实是一个“原型”,婚姻以制度和法律的形式赋予男性拥有的性权力,实际上成就了夫权和父权,并产生了重要而广泛的影响,成为社会政治制度的基础部分。所以,当婚姻制度有所改变、甚至面临分崩离析之时,所影响的就可能是整个社会、其中必定包括政治制度方面的大变更。那些心怀不满并力图改变在婚姻中居于从属地位的妇女,也因此被卢梭与黑格尔等男性思想家称之为“自然政治的颠覆者”。然而,就在他们略带愠色的言论中,却一不小心落入了一个逻辑陷阱——把婚姻家庭确定为私人领域、把社会政治等确定为公共领域的二元划分,暴露了难以遮掩的逻辑困境。因为妇女正是在对婚姻家庭这个划定的私人领域的批判、颠覆中,涉及并颠覆了政治这个公共领域。所以,私人与公共领域之间,实际上是贯通、相连的。即使千方百计要把两个领域划分开,把女性固定于私人领域,反复鼓吹“妇女的命运就在家中”,结果也保不住男权中心主义的政治制度不被颠覆。

  所以说,婚姻是性契约,但同时这个契约也是政治的,婚姻革命是社会政治革命的导火索。

  作者系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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