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押嫌犯“巡游” 百姓叫好律师质疑(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09:54 光明网 | |||||||||||
事件百名疑犯罪行累累 昨天一大早,漯河人民会堂广场摩肩接踵,数千群众聚集。上午9时,漯河市政法机关打击刑事犯罪定点揭露大会开幕。 大会上,曾经在漯河、许昌、平顶山等地作案的孟庆国等7人犯罪团伙、将妻子活活勒死的王永、奸杀女高中生的王新民等多名恶性杀人疑犯,屡屡持刀抢劫、绑架、致伤出租车司机的凶徒,共近百人被宣布刑拘或逮捕。 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今年以来,漯河市政法机关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各种专项战役,抓获了一大批刑事犯罪嫌疑人和上网逃犯。这次定点揭露的目的,一是正告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二是号召市民踊跃提供线索,三是向社会各界表明打击犯罪、铲除黑恶势力、保护群众利益的决心和信心。 声音一:数万群众一片叫好声 漯河市公安局局长刘凤山介绍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当宣布对这些人的处理决定时,围观人群中不时响起热烈掌声。不少围观者告诉记者:“这种形式不仅能够震慑犯罪,更能大长咱老百姓的志气,增添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信心”。记者看到,许多市民和从外地赶来的农民,正在向警方打听如何检举揭发。 在押解犯罪嫌疑人“巡游”的路上,道路两边人山人海,不少人还自发跟在后面。在车队巡游到王永杀妻的案发地人民西路时,男女老少纷纷说:“咋恁狠心呢?就不想想他们的孩儿咋办?” 声音二:律师质疑此举合法性 犯罪嫌疑人被“游街”,其方式是否合法?漯河市的一名律师提出质疑:“《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刑事诉讼法》第212条也规定执行死刑不应示众,这种方式涉嫌违法。”这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认为,这种执法方式起码不文明,侵犯了这些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 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奇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为了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而此举既可震慑犯罪气焰,又教育了人民,因此初衷和达到的公共利益效果是好的。但为保护这些犯罪嫌疑人的肖像权,他建议在定点揭露时,应给其戴上面罩不暴露其面目。 首席记者刘广超实习生陈晓真文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