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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司法力量促进环境执法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0:02 中国环境报

  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执法工作不断深入,尤其是在与行政监察、工商行政和建设管理等部门联合执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目前,我国环保行政机关与司法力量的配合和协作还不够紧密。因此,加强联系、建立协作制度、进一步发挥司法力量在环境执法中的作用,有利于改善我国的环境执法效果、提高环境执法质量。

  一、发挥公安机关刑事侦察机构的力量

  环保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刑事侦察机构相关的工作主要是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察。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环境污染罪。根据相关资料,至今全国只有几十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发生。然而,此数字与我国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并不相称。在美国,1999年受美国国家环保局起诉的环境犯罪就达241件。

  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较少,既因为国家对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案标准不明确;也因为公安机关刑事侦察机构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还不够熟悉与重视;此外,环保行政机关因对污染案件性质把握不准、工作人员缺乏刑事诉讼知识等原因,也较少移送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从已发生的案件来看,环境刑事案件的审判无论对社会还是对罪犯个人都有相当强的震撼力,对其他污染责任人有相当强的教育和警示作用。环保行政机关应积极主动与公安机关协调,促进公安机关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给予一定重视,从而可以更好地打击环境刑事犯罪。

  笔者建议,由省辖市以上环保行政机关与同级公安机关联合成立“环境犯罪侦察办公室”,加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同时可以增强环保行政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的环境犯罪侦察能力,为以后在环保系统内设立环境犯罪调查机构奠定基础。

  二、发挥人民检察院的力量

  人民检察院对环境案件的介入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环境渎职犯罪的立案侦察,二是在没有确定的受害人作为诉讼主体而无法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对污染案件的致害人提起环境民事诉讼。

  2003年,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通过举报获知该市金鑫化工厂属于“小炼油”项目,损害了国有资源,造成了环境污染,威胁人民健康,该检察院就对该化工厂提起民事诉讼。当地法院判决该化工厂在法律文书生效后的5日内自行拆除。2004年初,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得知当地清水河流域石材加工厂将石浆和碎石直接排入河道,造成生态环境严重破坏情况后,对污染问题严重的8家石材厂分别下达了检察建议书,建议企业对治污设施进行整改,并告诫这些企业,如果不积极治理污染,将对其依法提起民事公诉。

  由此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在我国尚未建立公民环境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对污染损害责任人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对促进企业治理污染、停止环境侵害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因此,建议各级环保行政机关积极加强与同级检察院的联系,尤其是环境监察机构应与检察院建立固定联系,将涉及面广、公益性强的环境民事侵权案件信息转交检察院,并在证据收集、原因鉴定等方面支持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诉讼,这将有助于解决区域性、大范围环境污染纠纷案件。

  三、发挥人民法院的力量

  人民法院力量介入环境案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环境犯罪案件的审判,二是对环境民事案件的受理、审判及执行,三是对环境行政案件的审判与执行。

  目前,我国已有环保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合作的成功案例。如2004年3月,在环保行政机关的配合下,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设置了环保合议庭;2004年初,辽宁省大连市环保局沙河口区分局与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商定成立环保巡回法庭,法庭设在沙河口区环保分局,法院每周四派专门的法官到巡回法庭审理环境案件。环保巡回法庭设在环保局的目的,一是给老百姓提供更加直接、便利的诉讼环境;二是为环保行政机关提供便利的法律咨询,提高环保部门的执法水平;三是环保行政机关下达罚款、排污费收缴等的行政决定生效后,有关单位如不按期执行,巡回法庭可责令其从速执行。

  从环保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合作的效果看,这些合作方式使法院更好地介入环境案件,可及时制止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同时可以提高环境执法能力和效率,提升环境行政执法质量。因此,建议各级环保行政机关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固定的联合工作方式,从而促进环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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