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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款项也不能保留住房 房管局法律顾问认为 骗购经济适用房可能构成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0:42 江南晚报

  无锡市首次公告11户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房的市民名单,要求其在8月底前无条件退房。消息见报后,在市民中激起强烈反响。市房产管理局法律顾问李强律师昨天约见本报记者,介绍了这次公告的法律背景。

  李强介绍说,经济适用住房是由政府扶持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性和适用性住房。经济性是指住房价格相对市场价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
是指在住房设计、建设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经济适用住房之所以“便宜”,是政府免收了土地出让金,其它应征收的各项收费也予以减半收取,并对成交价格、购买对象及开发单位的利润进行了限制。

  以五星家园二期为例,购买价是每平方米2000余元,而相邻地段的商品房价格超过4000元。

  根据国务院《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制定的《无锡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是管理和规范无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章。规定目前的销售对象是:具有市区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上年度收入在市区职工平均收入3倍左右的家庭,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房改购房面积控制标准下限的。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供应市政府实施的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和低洼地区危旧房改造的被拆迁居民家庭。从公告公布的11户“骗房人”情况看,全是通过伪造、虚报个人申请资料等手段,骗取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并且已经取得了经济适用房。目前,经济适用房总体上供不应求,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恶劣的骗购行为,破坏了经济适用房的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

  目前各地骗购经济适用房的情况屡见报道,无锡尚属少见。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李强律师表示,他们曾为此检索了大量资料,也与检察机关进行了磋商,应该说目前法律上尚无统一的认识。他个人认为,骗取财产数额较大的,在情节上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完全可以向司法部门报案,由他们进行是否涉罪的调查。作为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管理机关,市房管局对这类违法行为享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权。而且在公告发布前,已依法要求这11户到有关部门进行“陈述”,但他们全都没有理睬。

  发布公告,追回被其骗购的经济适用房,正是行使管理权。如果他们在限期内仍不主动退房,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这些“骗房人”是否在“补交”了若干款项后允许保留住房呢?李律师说:

  “决不可能。”他认为如果这样,实际上就是纵容了弄虚作假的诈骗行为,就是对守法市民的玩弄。这批住房被收回后,将再卖给真正符合条件的人。至于读者关心的参与作假的拆迁公司的责任,他表示将在进一步调查后,对其作出相应的惩处。他还透露,他所在的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将参与今后的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今后的这项申请将在市民的监督下更透明、公开。

  (记者汪自力实习生姜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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