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77万出纳员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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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0:50 每日新报 | |||||||||
宫伟何伟 新报讯【记者宫伟通讯员何伟】一名参加工作不久的出纳员,在短短一年时间里先后挪用公款77万余元而无人发现,其父母知道情况后及时归还了其挪用的公款,并带其到检察机关自首。该案经和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检察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陈某某,男,25岁,中专毕业后在单位从事的并非是财务工作,因工作表现好,被调至财务科任出纳员。到财务科工作后不久,其发现单位财务管理松懈,其工作无人监管,领导对其个人掌管的账目的核对只是限于口头上,账目是否一致无人核查,监督机制形同虚设。这一现象使法律意识淡薄的陈某某产生了歹念,从2003年4月开始,其先是挪用几十元、几百元,见无人发现,逐渐大胆起来,到最后一次挪用上万元。自 2003年 3月至 2004年8月20日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70多次挪用公款总计113万多元,用于个人购买电脑、照相机、房屋等。其父母知道该情况后,及时与其把挪用的公款全部归还,并带陈某某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案发后,检察机关调取大量相关会计凭证,并仔细进行核实,最终查实陈某某挪用的113万多元中属于“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为771909.55元,即陈某某挪用公款构成犯罪数额为771909.55元。鉴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投案,且归还全部赃款,未给单位造成损失,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什么是挪用公款罪 办理此案的检察官分析说,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