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法官巧用“存款实名制”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0:50 每日新报

  小标的额案件快速执结有“诀窍”张北李晓园王琪耿耽

  新报讯【记者张北实习生李晓园通讯员王琪耿耽】法院的执行案件中有大量的小标的额案件,如何利用有限的执行人员快速执结,是法院系统多年来一直意图破解的难题。本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法官们,利用“存款实名制”执结了大量的小标的执行案件,执行成本低,能够及时使申请人得到受偿,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在他们日前审结的一起案件中
,执行法官仅用两天时间便执行到位,使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法律的尊严得到了有效维护,“存款实名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殷某在去年9月至11月多次接到骚扰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后,查明骚扰电话的使用者正是被告王某。原来,原告的恋爱对象以前曾是被告家中的保姆,这名保姆后来辞工到原告家中,被告为此心生气愤,于是多次打电话骚扰原告,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原告不堪其扰,到医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等费用1600余元。原告经法院委托天津市司法精神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目前未见精神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河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经常打电话给原告,使原告精神受到刺激,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侵害了原告生活安宁的权利。虽原告经鉴定目前未见精神病,但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对原告的正常生活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故法院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因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和判决。

  判决生效后,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王某仍拒不到庭。执行人员到其家中当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敦促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以自己是文盲,未参加诉讼等为由拒不履行。执行人员根据案情,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因王某已75岁,年岁大,独居,如果扣划其退休工资,往返的时间和执行实际支出会增加。如果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同样面临执行标的小,而执行成本增加的问题,这样必然同时增加申请人的执行成本和负担。在此情况下,执行人员采取灵活的执行方法,持查询单到王某所在区工商银行支行,向银行提供被执行人王某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由银行通过电脑系统查询王某的银行账号和存款情况。结果查询到王某在工商银行的存款账号5个,存款共计13000余元。执行人员随即向银行送达协助扣划通知书,将执行款及执行费划至法院银行账号,到账后发放申请人,案件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法院进行执行措施的前提首先是,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十分清楚的了解。而这又有赖于国家对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资产的法律调整。存款实名制正是弥补这一法律缺陷的重大举措。银行有为储户保密的义务,以前,我国存在开户管理宽松的情况,一个公司在数个银行开立几个账户的情况比较普遍。法院执行人员没有能力逐个调查。有鉴于此,执行工作最难的财产难发现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存款实名制实施后,对于法院查询和执行提供了方便有利的条件。法院执行人员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直接将执行款及执行费划至法院银行账号,到账后发放申请人,速度之快、效率之高,在实践中寻求出解决“执行难”的方法和思路。


新浪友情提醒:看新闻也有“巧”方法! 
收藏此页】【 】【打印】【关闭
爱问 iAsk.com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