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资用饭票替代?劳动部门表示与劳动法相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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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1:00 温州新闻网 | |||||||||
劳动部门表示:企业的做法与《劳动法》相违背 温州新闻网8月11日消息:读者反映:近日,在浙江奇伟鞋业有限公司,每位员工每月的工资中有150元是用公司食堂的饭票替代的。他们认为,公司的这一做法是限制员工到外面用餐的自由,而公司的食堂是被私人承包的,饭菜的质量也不好。他们希望公司能改变这一做法。
记者调查:8月7日下午,记者来到该公司。几名员工拿着上月刚领取的饭票发愁。一员工说,自己的工资本来就不多,还要领这150元饭票!食堂的饭菜质量又不好,1元钱一份的青菜,比外面贵多了。领了饭票,我们就没有更多用餐自由了。而另一名员工则道出了他的另一番苦恼,因为缺钱,有几个月,都忍痛将150元的饭票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其他员工。其他员工用饭票在食堂的小卖部买一些生活用品和饮料。 据该公司副总经理解释,员工在领取饭票后,如果不愿意在食堂用餐的话,可以到财务部去退,公司制定这一规定,是为方便员工用餐。并称已经将这一规定通知到了各车间,已经召集车间的主管开过会,他们应该会通知每位员工的。在随后的一次随机访问中,记者发现,被问的近十名员工都不知道这一规定,其中几名在该公司工作了近3年的员工称,他们没有被告知饭票可以退。 部门说法:鹿城区劳动监察大队的周国平分析,《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企业用饭票代替员工的部分工资,这一做法和《劳动法》的规定相违背。 饭票是员工在企业用餐的凭证,在企业员工自愿的前提下,企业用饭票代替员工的部分工资是可行的,但不能强制员工在企业用餐。该企业的做法欠妥,应该先做调查登记,愿意在公司用餐的员工,再发给他们饭票,而不该对所有员工都发给他们饭票。(温州都市报程桔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