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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不办社保” 工伤谁来赔付?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3:51 海峡网-厦门晚报

  用人单位和员工竟然在《用工协议》上堂而皇之地签订了“不办理社保,灵活处理”的违法条款,而签下协议的员工偏偏又发生了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基金自然是无法赔付的,那责任谁担呢?目前,湖里工业区一家印刷公司与一名员工打官司打得不可开交。

  出公差遭遇车祸

  原告白某向法院起诉称,2003年3月,他应聘到这家印刷公司当司机及送货员。2004年6月15日,他受公司指派前往福州送货,在返厦途中与一辆江西货车相撞后受伤,断了一条腿,且肝脏、脾等部位多处受损。在174医院就诊116天,交通肇事者赔付了3.5万元,而公司仅仅支付了3.2万元,大部分医疗费是向亲戚借的。原告白某及其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公司并未为他缴纳工伤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医疗费等共计14.217万元。

  “不办社保”如何出台

  被告出示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工协议。用工协议第14条约定:“甲方(公司)对乙方(白某)提出的有关不办社保、养老、医疗等保险要求表示理解,并给予灵活处理。”公司称,原告白某进公司之初,公司就要按规定为他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但白某却提出经济困难,要求公司将保险金作为工资的一部分直接发放。公司开始并不同意,但白某事后多次恳求,公司出于同情,在与白某签订相关协议后,才将保险金作为工资的一部分发放给白某。正是基于这一情况,才造成了白某在出现工伤后无法由工伤保险基金赔付,所以白某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双方均存在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只能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分担50%。白某及其代理人认为,公司这一说法歪曲了事实。双方在劳动合同里明确约定,公司在合同期内应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但在同一天签订的用工协议里,却又出现了与此自相矛盾的“不办社保”的内容,这明显是公司单方面制订的格式条款。公司称已将其应交的保险费纳入原告的工资中,但从原告银行工资单和被告提交的工资发放情况表中的工资数也明显不一致。按照我国劳动法律的有关规定,工伤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使劳动者本人存在过错,用人单位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 公司负90%赔偿责任

  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原告发生工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按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赔偿原告。但根据协议内容来看,不办理社保的要求由原告提出,原告对未办理社保也有过错,被告应承担原告工伤待遇中90%的赔偿责任,其余10%的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

  找交通肇事方赔偿 还是申请工伤保险

  此案还涉及一个纠纷焦点: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事故,伤者是找交通肇事方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还是应申请工伤保险?对此,被告提出,原告只能在工伤赔偿权和人身损害赔偿权中选择其一。此案须由交通事故肇事方先行赔偿之后,用人单位承担“补充责任”。所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对肇事方先行赔付的3.5万元予以抵扣。法院审理认为,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但《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37条规定:“因第三人责任导致职工工伤的,第三人已经赔付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故交通肇事方已经赔付的3.5万元医疗费用,应予以抵扣。对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都表示不服,均提出上诉。此案如何判决,本报将进一步关注。记者张华实习生 高金环(厦门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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