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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就颁布《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答问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19:48 新华网

  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新华网北京8月11日电 记者 谢登科

  近日,中国银监会颁布《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试点办法》的颁布与实施,将推动货币经纪公司的建立与发展,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健运
行与健康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11日,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回答了新华社记者的提问。

  问:货币经纪公司是一类什么样的机构?

  答:按照《试点办法》的规定,在我国进行试点的货币经纪公司是指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的服务对象仅限于境内外金融机构。

  问:为什么要引进和设立货币经纪公司?

  答:引进和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有助于促进我国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首先,我国货币市场的发展已经提出了对货币经纪公司的客观需求。目前,银行间市场的参与者已经超过了2000家。随着参与主体多元化、投资需求多样化,市场迫切需要专门从事信息服务的专业机构.

  其次,货币经纪制度是货币市场高效运行的内在要求。与直接交易相比,通过货币经纪公司的间接交易具有方便、快捷等多项特点;再次,利率市场化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也需要引入货币经纪制度。引进和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有利于国内金融机构学习和借鉴并最终采用国际金融市场上新的金融工具,提高资金收益率和分散规避金融风险。

  问:《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试点办法》主要从货币经纪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试点办法》分六章共65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立法依据、货币经纪公司功能定位和监管机构。第二章为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为业务范围。明确货币经纪公司可开办的主要业务。第四章为监督与管理,就有关业务管理提出要求,重点是防范货币经纪公司的操作风险。有关停业整顿的规定等重要制度。第五章为法律责任。对货币经纪公司违规设立以及违规经营的行为做出具体处罚规定。第六章为附则。

  问:货币经纪公司设立的主要条件是什么?

  答:银监会根据金融业开放的步骤和金融市场的发育程度,对货币经纪公司的设立,实行先行试点、逐步放开的市场准入政策。在货币经纪公司引入的初期,可采取中外合资的形式,由国内适合条件的机构与国际知名货币经纪公司成立中外合资经纪公司,以利充分借鉴国际良好做法。按照金融行业监管的要求和审慎性原则,《试点办法》对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提出了必要的资质要求。其中,主要的规定包括:

  一是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主要条件是:(1)出资人应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境外出资人应从事货币经纪业务20年以上、经营稳健,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每年税后净收益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具有从事货币经纪服务所必需的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3)境内出资人为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货币市场、外汇市场等代理业务5年以上,目前符合这些条件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4)出资人经营业绩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5)出资人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按照国际惯例,为了规避利益冲突,《试点办法》不允许商业银行投资入股货币经纪公司。

  二是货币经纪公司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主要有:(1)货币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2)具有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和本办法要求的章程。(3)具有熟悉货币经纪及相关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5)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等其他条件。

  问:货币经纪公司的主要业务是什么?

  答:《试点办法》规定,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货币经纪公司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全部的业务:(1)境内外外汇市场交易;(2)境内外货币市场交易;(3)境内外债券市场交易;(4)境内外衍生产品交易;(5)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货币经纪公司从事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的经纪服务,需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问:对货币经纪公司的监管要求是什么?

  答:《试点办法》对货币经纪公司的市场准入、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处置风险措施等方面都提出了监管要求。特别是对业务管理与风险控制提出了明确具体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货币经纪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与内控制度以及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重点要防范操作风险等。

  为保证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中国银监会将制定《试点办法》的实施细则,着重从机构设立程序、业务管理要求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及强化监督检查措施等方面对《试点办法》进行细化,提出更为具体的监管要求,确保货币经纪公司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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