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建议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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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21:20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11日电(记者沈路涛、张宗堂、邹声文)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将不动产纳入善意取得的范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征求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时,有人提出,这一规定对交易安全给予了过分保护,可能损害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因此建议草案规定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目前的草案还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
此外,对于是否应当设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意见依然分歧。有人认为,按照草案目前的规定,拾得者几乎没有权利,只有义务,有失公平;但许多人表示,如果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上升为一种法定权利,无疑违背了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法律更应提倡拾金不昧。 目前草案规定拾得人可以要求物主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有人提出,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支付遗失物保管费等必要费用的比例,防止出现支付的费用远远大于遗失物价值的情况。 还有人认为,草案关于“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的规定不妥,建议可以归拾得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