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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建议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21:2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11日电(记者沈路涛、张宗堂、邹声文)正在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将不动产纳入善意取得的范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征求对物权法草案的意见时,有人提出,这一规定对交易安全给予了过分保护,可能损害不动产权利人的权益,因此建议草案规定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目前的草案还规定:对被盗、被抢的财物或者遗失物,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追回。
该动产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动产丧失占有之日起两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有的提出,草案的这一规定不利于交易安全,不利于物权稳定,更不利于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建议将其修改为: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动产的,所有权人等权利人不能请求返还原物。

  此外,对于是否应当设立“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意见依然分歧。有人认为,按照草案目前的规定,拾得者几乎没有权利,只有义务,有失公平;但许多人表示,如果将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上升为一种法定权利,无疑违背了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法律更应提倡拾金不昧。

  目前草案规定拾得人可以要求物主支付保管费等必要费用。有人提出,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支付遗失物保管费等必要费用的比例,防止出现支付的费用远远大于遗失物价值的情况。

  还有人认为,草案关于“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半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的规定不妥,建议可以归拾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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