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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建议,细化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21:22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11日电(记者沈路涛、张宗堂、邹声文)根据物权法草案目前征求到的意见,有人认为,草案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范围的规定不够清晰,建议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范围细化,明确什么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由谁代表集体行使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有人认为,应明确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出资人的权责,建议草案补
充一款: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所有。“本集体”的范围包括:集体企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经济组织(包括社区联合经济组织)。“成员”指在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及参加联合的集体企业的正式员工,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由所有人通过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决定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委托出资人代表行使出资人权利。出资人代表应自觉接受代表大会及成员代表的民主监督。

  也有人建议,将草案相关规定合并为: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矿藏、水流、海域、野生动植物资源、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或私人所有的除外。

  有人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归成员集体所有,如何经营以及是否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属于所有权行使,是所有人的权利,不应由法律规定如何经营,建议修改草案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可以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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