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建议,细化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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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21:2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11日电(记者沈路涛、张宗堂、邹声文)根据物权法草案目前征求到的意见,有人认为,草案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范围的规定不够清晰,建议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范围细化,明确什么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由谁代表集体行使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有人认为,应明确集体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出资人的权责,建议草案补
也有人建议,将草案相关规定合并为: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除外。矿藏、水流、海域、野生动植物资源、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或私人所有的除外。 有人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归成员集体所有,如何经营以及是否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属于所有权行使,是所有人的权利,不应由法律规定如何经营,建议修改草案规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等,可以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