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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建议,应确定业主享有一定比例的停车位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1日21:2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11日电(记者沈路涛、邹声文、张宗堂)物权法草案对小区车库的权属争议提出了新的判断标准。草案公布以后,有的群众建议,对业主应享有的公共停车空间,应当以法律强制规定一定比例的方式予以保证。

  他们认为,草案力图解决车库的权属争议,提出以“约定”为解决方式。但是,目前开发建设单位处于强势地位,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业主处于劣势,房地产开发单位很可能
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强制要求约定车库归属卖方,不利于对业主利益的保护和目前车库纠纷的解决。从国外的制度看,没有一个国家对于车库的权属纯粹以约定的方式处理,而多数是以“法定”加“约定”的方式来解决。

  有人还认为,停车位属于稀缺资源,一旦权属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就可以随意处置停车位,随意提高停车费用,对业主是不公平的。建议草案明确规定,住宅区域的停车位为住宅必需的配套建筑设施,政府应该在建筑规划时就要求开发商必须建设多少停车位。

  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有人提出,政府有义务、有责任负责组织或者委托居委会负责组织首期业主大会的召开,选举业主委员会,建议草案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委会应当对设立业主会议或者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有人提出,按面积征收物业管理费对面积较大的住房的业主显然不公平,建议草案增加规定:物业管理费必须按每套房或每户人家计征,不能按面积计征;如果按面积征收物业管理费必须有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对于小区防空地下室,有人提出,人民防空法虽然规定要修建防空地下室,但是没有规定建成后的所有权归属,其所有权归属处于不明确的状态,影响了防空地下室的开发利用及其转让、出售,引发了很多诉讼纠纷,建议草案对防空地下室的所有权归属作出明确的规定。有人认为,人防部门不能成为人防建筑物的所有者,人防部门并没有在建设项目中投入一分钱,如果成为人防建筑物的所有者无疑是“合法”掠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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