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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男子性侵犯如厕女生 曾将母亲杀害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09:17 云网

  女生如厕遭遇性侵犯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同时又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不但身体稚嫩,而且心理发育也远未成熟。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是希望孩子能在一个安全的教育环境里学习成长。可是,时有发生的“校园性侵害案”却让我们对校园安全产生了怀疑。

  昨天,一位8岁小女孩的母亲向记者讲述了在云南会泽县迤车镇的张家村小学发生的一起在学校女厕内发生的“性侵害案”。通过法院的判决可以看出,导致该事件发生的一个直接诱因就是该小学的厕所是建在学校围墙外的。

  7岁女生中午留校休息

  云南会泽县迤车镇的张家村小学是一所村办小学,全校师生不足200人,由于生源分布零散,学校制定的作息时间也与一般的学校不同,上午上课的时间是早上7点30分到10点45分,下午的课程安排是1点开始上课,3点45分放学。3点45分是学校为了能够保证所有学生在天黑以前到家而特别制定的放学时间。上午放学和下午上课之间只有两个小时的休息时间,离校较远的学生都来不及回家吃饭,而学校又没有食堂,所以这些留在学校的学生就只有在学校门口随便买点烤洋芋充饥,至于午休,大多数同学就是扒在课桌上小休一会儿。

  7岁的小莉(化名)在该校一年级1班上学,因为从家到学校一个来回要走两个多小时,她每天中午只好留在学校。“中午校门口也买不到什么吃的东西,我每天都只吃两顿饭,早上起来后吃一顿,第二顿饭要等到下午放学后走回家才能吃到,中午就自己在教室看看书、睡睡午觉。”小莉对记者说到。

  “性侵害”案发学校女厕

  2003年12月16日上午放学后,小莉像往常一样先到操场上玩了一会儿,就回到教室看书,不知不觉就扒在课桌上睡着了。大约到了12点30左右,因为内急小莉醒了,她来到学校的女厕所解手,可刚进去2分钟不到,就看到一个30岁左右的男子突然闯了进来。

  “当时女厕所里只有我一个人,看到一个男人走进来,我心里害怕极了,本能的穿好裤子站起来准备跑出去,可是还没走到门口,就被那个男子一把拉住了,他一把将我扛在了肩上,我当时就被吓晕了!”“把我放下来,放下来”醒来后的小莉喊到,可这个男人并没有松手,更可恶的是,男子用手使劲的掐小莉的下身,小莉疼得拼命的哭喊起来,之后这个男子把小莉丢到厕所地上后逃离了现场。5分种后,浑身疼得钻心的小莉从厕所里慢慢爬了出来,一个路过的小女孩看到趴在地上的小莉后把她扶起来。“我慢慢的,一步一步挪着走回教室,一路流着的血浸出一条线。”

  施暴者是精神病患人

  小莉从同学手里拿过书包后刚要回家时,班主任周老师走了过来,看到小莉难过的样子,连忙问小莉发生了什么事,小莉说:“我在女厕被一个疯子欺负了!”。周老师听后赶紧叫了一个五年级的男生来,把小莉背到附近的小河边医院救治,因小河边医院的治疗条件有限,学校老师又用三轮车把她送到迤车镇卫生院抢救,13公里的路程,小莉一直流血不止,下午4点到医院后小莉因失血出现休克症状,经过抢救,小莉于次日凌晨脱离生命危险。经过诊断,医生说,小莉的会阴、阴道穹隆裂伤,并拌有休克和失血性中度贫血,这次伤害有可能会影响到小莉成年后的生育能力。

  16日下午,迤车镇派出所接到学校报案后,迅速前往,嫌犯的父亲称,他的儿子精神有问题,现在不知道跑到哪里去了。3天后,警方将嫌犯甘某抓捕归案,经调查,甘某确系精神病人,几年前就曾用锄头将自己的母亲杀害。我国《刑法》规定,精神病患者实施危害行为时是在其精神病理的支配下进行的,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甘某没有被检察机关起诉。小莉的伤后经会泽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

  学生家长起诉两家上法庭

  甘某虽然可以免责,但根据法律规定,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在经济上对其监护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另外,小莉父母认为,张家村小学作为小莉学习的学校,未能提供安全的环境和保护条件,对学生在校内受到的伤害行为同样负有责任。2004年9月,小莉的家长将甘某及其监护人、张家村小学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费5747.50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第[1][2] 页责任编辑:唐唐(来源: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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