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监察人员不得指定环保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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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09:57 中国环境报 | |||||||||
本报讯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环境监察支队日前出台了强化环境监察行风“五不准”。 “五不准”包括,不准参加社会上各种环保产品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不准参与社会上各种产品的监制及推销、推荐活动;不准超越权限对社会上各种环保产品进行认定工作;不准利用履行职责和执行公务之便擅自指定环保治理企业为被管辖的单位进行治理污染工作;不准假借环保部门及其领导个人名义向企业推销或硬性规定使用、利用、安装各种环保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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