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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再告马尾运管所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8月12日10:00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郑建彬/实习生胡静

  本报讯福州马尾区运管所认为私家车主王先生搞非法营运,扣了他的车,在法定时间内未作出任何处罚决定,而且至今9个多月不肯返还车辆。昨日,王先生再次将马尾运管所告上法庭。

  一上法庭:

  赢了官司

  讨不回车子

  王先生诉称,去年11月12日上午,他驾驶自家轿车途经马尾时,看见有个人在路边挥手喊叫。王先生见状停车想看个究竟。此时马尾运管所的工作人员拦在他车前,将其拉下车,要王先生承认非法营运,并将车辆扣下。王先生因此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

  福州市中院终审审理认为,马尾运管所对王先生的车辆,采取证据登记保存的形式予以扣留,属于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依法不能成立,应将违法扣留的车辆返还给王先生。但由于马尾运管所在证据登记保存后,于当年12月2日作出扣留车辆通知,而王先生未对该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因此,马尾运管所的扣车通知已产生行政拘束力。王先生要取回被扣车辆,应另行起诉。

  二上法庭:

  庭审三个焦点

  昨天的庭审进行了近3个小时。王先生及其代理人一口气列举了马尾运管所扣车过程中的42个违反法定程序的地方。而马尾运管所辩称,“执法过程严格依法进行,证据确凿,且程序无瑕疵。”

  其一,马尾运管所在当初执法时曾进行过现场摄像,并制作成光盘。由于该光盘画面上部分“执法人员”没有佩戴执法标志,没有出示执法证件,且运管所没有对图像的制作时间、地点等作出文字说明,已被此前福州中院的终审判决认定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马尾运管所向法庭提供了一份《VCD光盘制作过程的说明》,就此进行解释说明。原告一方认为,这份说明是在《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补做的,且没有签章,本身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其二,当初曾指认王先生进行非法营运的乘客曾先生昨天未到庭。就运管所作出的《乘客询问笔录》,原告一方认为这份证据没有附有证人身份证明,不合证据规则。

  其三,去年12月2日,马尾运管所作出扣车决定,被告至今未将扣车通知书送达原告。而且,直到今年4月22日,被告才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27日才寄送原告。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

  此案当庭没有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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